壹 神聖生命的交通 一1~二11
三 神聖交通的條件 一5~二11
1 認罪 一5~二2
1:8 我們若說自己1沒有罪,便是2自欺,3真理就不在我們裡面了。
【注1】 罪,原文,單數。沒有罪,就是在我們的性情裡,沒有內住的罪。(羅七17。)這是智慧派的異端所教導的。使徒要信徒預防這虛假的教訓。7~二2這段話,說到信徒重生以後的犯罪,這使他們與神的交通中斷。信徒重生後,他們的性情裡若沒有罪,怎能在行為上犯罪?即使他們只是偶爾犯罪,不是習慣的犯罪,他們的犯罪就足以證明還有罪在他們裡面作工;否則,他們與神的交通就不會中斷。使徒在這裡的教訓也定罪了今天「完全論」的教訓,這種教訓認為從罪得釋放的光景,是今生可以達到,或已經達到的;又廢除了今天「拔罪根」的錯誤教訓,這種教訓誤解了三9和五18的話,說重生之人的罪性已經連根拔除,所以他們不能犯罪。
【注2】 或,帶自己入歧途。說我們已經重生,所以沒有罪(單數),便是自欺,否認了我們自己經歷中真正的事實,因而帶自己入歧途。
【注3】 真理指福音裡所傳輸已啟示出來之神的實際,真實的事實,就如:神和一切神聖事物的實際,(這一切神聖事物全是基督─約一14,17,十四6,)基督和一切屬靈事物的實際,(這一切屬靈事物全是那靈─約十四17,十五26,十六13,約壹五6,)以及人光景的實際。(約十六8~11。)見6注6。這裡特別指我們重生後,在與神的交通裡,在神聖之光的光照下罪的光景。倘若我們說,我們重生以後就沒有罪(單數),這樣的實際,真理,就不在我們裡面了;這也就是,我們否認了自己重生以後真實的光景。
1:9 我們若1認自己的2罪,神是3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2罪,4洗淨我們一切的5不義。
【注1】 這是指承認我們重生以後的罪(複數)和失敗,不是指承認重生以前的罪(複數)。
【注2】 原文,複數。
【注3】 神在祂的話上是信實的,(10,)在祂兒子耶穌的血上又是公義的。(7。)祂的話,就是祂福音真理的話,(弗一13,)告訴我們,祂要因著基督赦免我們的罪;(徒十43;)並且基督的血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,使祂能赦免我們的罪。(太二六28。)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祂就要照著祂的話,並基於那藉著耶穌之血的救贖,赦免我們,因為祂必須在祂的話上信實,並在耶穌的血上公義;否則,祂就是不信實、不公義的。我們要得著祂的赦免,就需要認罪。這種為了恢復與神交通的赦免,乃是有條件的,就是在於我們的認罪。
【注4】 赦免我們,是釋放我們,使我們脫離罪的虧欠;而洗淨我們,是洗去我們不義的玷污。
【注5】 不義與罪是同義辭。一切的不義都是罪。(五17。)二者都是指我們錯誤的行為。罪指明我們錯誤的行為對神對人的虧欠;不義指明我們錯誤行為的玷污,使我們與神與人都是不對的。虧欠需要神的赦免,玷污需要神的洗淨。為著恢復我們與神中斷的交通,使我們可以用沒有虧欠的良心,(提前一5,徒二四16,)在不受打岔的交通中享受神,神的赦免與神的洗淨都是我們所需要的。
1:10 我們若說自己1沒有犯過罪,便是以神為說謊的,祂的2話就不在我們裡面了。
【注1】 8節證明我們重生以後,裡面仍有罪。本節進一步證明甚至我們外面還犯罪,儘管不是習慣的犯罪。我們在外面的行為上仍舊犯罪,因為我們在裡面的性情中仍舊有罪。二者都證實我們重生以後罪的光景。使徒說到這樣的光景時,使用代名詞「我們,」表示沒有把他自己排除在外。
【注2】 指神啟示的話,就是真理的話,(弗一13,約十七17,)這話傳輸神新約經綸的內容,與8節的真理是同義辭。在這話中,神暴露了我們重生前與重生後真實有罪的光景。我們若說我們重生以後沒有犯過罪,便是以神為說謊的,否認了祂啟示的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