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 稱義 三21~五11
二 表樣 四1~25
第 四 章
4:1 1這樣,我們可說我們的2祖宗亞伯拉罕照著肉體得了什麼?
【注1】 保羅在三章論過因基督的死,而有客觀地位上的稱義之後,到本章就給我們看見,因基督的復活,而有主觀性質上的稱義。保羅以亞伯拉罕為表樣,表明這充分、活的稱義,乃是神更深的工作,使墮落的人脫離神以外的一切事物,帶他們歸回神自己,完全信靠祂,而不信靠自己。在創十五,亞伯拉罕蒙神稱義,與罪無關,乃是為得著後裔,產生國度,以承受世界。(13。)照樣,本章表明,稱義不僅是為叫人從神的定罪蒙拯救,更是為叫神得著許多的兒子,(八29~30,)為基督構成一個身體,(十二,)作神的國,(十四17,)以完成祂的旨意。三章所論客觀地位上的稱義,是關於救贖,叫我們與神和好;本章所論主觀性質上的稱義,是關於生命,叫我們成為完成神旨意的後裔。這需要我們的肉體,及其天然的能力,被割除─受割禮。
【注2】 亞伯拉罕是所有信徒的祖宗。他是那未受割禮,而有同樣信之人的祖宗,也是那受割禮並照同樣信的腳蹤而行之人的祖宗。
4:2 倘若亞伯拉罕是本於1行為得稱義,就有可誇的,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
【注1】 這是指亞伯拉罕憑自己為神作事,就如他想要使神悅納他努力的果子,(先是羅得,後是以利以謝,再後是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,)作神應許的後裔。然而,亞伯拉罕得稱義的結果,最終乃是停下他自己為神所作的,就是割除肉體的割禮所表徵的。(11。)因此,割禮成為神對亞伯拉罕經常的題醒,叫他停下自己的作為,而憑在神裡面的信活著。稱義與肉體的行為和成就,完全無關。
4:3 原來經上說什麼?說,「亞伯拉罕1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」
【注1】 信神,是亞伯拉罕對神一再向他顯現的自然反應。神曾多次向亞伯拉罕顯現,(創十二1~3,7,十三14~17,十五1~7,十八,徒七2,)每次都將祂的榮耀與祂自己的一些成分,傳輸到亞伯拉罕裡面。因此,這信實際上就是神所傳輸到他裡面的元素,在他裡面的湧出。神對亞伯拉罕信的反應,乃是稱義他,就是算他為義。這不是本於行為,乃是基於他的信神。
4:4 1作工的得2工價,不是照著恩典,乃是照著所該得者算的。
【注1】 天然的人總是要為神作工,好得酬勞(工價)。在這樣的人,沒有恩典,沒有信,也沒有享受。(見出十二45。)
【注2】 神稱我們為義,不是對我們好行為(工作)的報酬(工價),乃是因基督的救贖所白白給我們的恩典。如果神稱義我們,是照著我們的好行為,需要我們的好行為,神的稱義就是我們好行為所賺的工價,是我們該得的,不是神白給的。既是照著神的恩典算的,就不再是本於行為;不然,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。(十一6。)我們的行為絕不能頂替神的恩典,神的恩典也必須是絕對的。
4:5 惟有不作工,只信靠那稱不虔者為義之神的,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。
4:6 正如大衛也稱那在行為以外,蒙神算為義的人為有福的:
4:7 「不法得赦免,1罪得遮蓋的人,是有福的。
【注1】 原文,複數。
4:8 主絕不算為有罪的人,是有福的。」
4:9 如此,這稱為有福的福是單加給受割禮的人,還是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?因我們說,亞伯拉罕的信,就算為他的義,
4:10 是怎麼算的?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,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?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,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。
4:11 並且他受了1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時那2信之義的印記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義;
【注1】 割禮不是亞伯拉罕得稱義的原因,乃是神已稱他為義的外表記號和證實。割禮是指割除人天然的力量。亞伯拉罕曾憑這天然的力量,藉自己的努力,生出以實瑪利,要得神的喜悅。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以前,已經得稱義,神在創十五也已經堅定與他所立的約。割禮是從他這一面再堅定神與他所立的約,作為經常的題醒:他再不能用天然的力量討神的喜悅。
【注2】 見13注2。
4: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,並且照我們祖宗亞伯拉罕,未受割禮時之信的腳蹤而1行的人。
【注1】 原文意,按著一種有規律、確定的方式行走。(見加五25注2,腓三16注4。)在此指照(遵守)信之基本原則的腳蹤行。人若照亞伯拉罕信的腳蹤行,亞伯拉罕對他們就是受割禮之人的父,他們就進入一種不信靠自己,只信靠神的生活,使他們得著神主觀的稱義,成為亞伯拉罕真實的後裔。
4: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,或他的後裔,必得1承受世界,不是藉著律法,乃是藉著2信的義。
【注1】 稱義是為叫神所揀選的人承受世界,使他們能在地上為神掌權。(創一26。)
【注2】 律法是神在舊約對人暫時的經綸(安排),因為律法是因人的過犯臨時添上的;(加三19;)信仰是神在新約對人永遠的經綸(安排),因為信仰是根據神永遠的計劃。(參提前一4注3。)神在舊約是以律法對待人,人若照神這安排,行神律法中所吩咐的,就得著義,就是律法的義,(九31,)也就是本於律法的義。(十5,腓三9。)神在新約是以信仰對待人,人若照神這安排,相信神所命定人信的基督,(約壹三23,)就得著義,就是信的義,(11,)也就是本於信的義。(九30,十6。)神在新約的經綸所安排的信仰,是頂替舊約律法的,到新約時才來到。(加三23,25。)這頂替律法的信仰,就我們說是客觀的。我們照著這客觀的信仰,主觀的相信神所要我們相信的基督,就得著信的義。這義是我們在神所安排客觀的信仰中,有了我們主觀的相信所得的基督,作了神的義,給我們得著。(林前一30。)
4:14 若是本於律法的,才得為後嗣,信就成了虛空,應許也就失效了。
4: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;那裡沒有律法,那裡就沒有過犯。
4: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於信,為要照著恩,使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,不但歸給那本於律法的,也歸給那本於亞伯拉罕之信的。
4:17 亞伯拉罕在他所1信那2叫死人復活,又3稱無為有的神面前,是我們眾人的4父,如經上所記:「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。」
【注1】 亞伯拉罕在兩件事上信神:(一)以撒的出生,關係到神是「稱無為有」的神;(二)獻上又得回以撒,關係到神是「叫死人復活」的神。亞伯拉罕乃是信這樣一位神,並將祂應用在他的處境中。因為亞伯拉罕有這樣的信,他就信神所說,以撒要出生這似乎不可能的話,並且他也立刻順從神的命令,將以撒獻上,信神必叫他從死人中復活。(來十一17~19。)
【注2】 這是神復活的大能。這大能使我們能消除死亡,勝過屬死的事物。亞伯拉罕照神的吩咐獻上以撒,經歷了這復活的大能。
【注3】 這是神創造的大能。祂是創造的神,不需要使用材料作出什麼;祂只要說話,就能從無創造出有。祂「說有,就有。」(詩三三9。)
【注4】 亞伯拉罕是所有蒙神呼召之人的父,是神所揀選新族類的頭一位。我們原是生在墮落的亞當族類中,如今蒙了重生,進入蒙召的亞伯拉罕族類中。凡像亞伯拉罕以信為本的人,都是這新族類中的人,都是亞伯拉罕的子孫。(加三7。)
4: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,仍1靠指望而信,就得以照先前所說,「你的後裔將要如此」的話,作多國的父。
【注1】 亞伯拉罕是本於信得稱義之人的表樣,他靠著所望之事而活。(見來十一1注2。)
4: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,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1已死,撒拉的生育也已斷絕,他的信還是不軟弱,
【注1】 這表明亞伯拉罕天然力量的了結,這了結有關神對他主觀的稱義。
4:20 總沒有因不信而疑惑神的應許,反倒因信得著加力,將榮耀歸與神,
4:21 且滿心確信,神所應許的,祂也必能作成;
4: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。
4:23 算為他的義這句話,不是單為他寫的,
4: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的人,就是為我們這些信靠1那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者的人寫的。
【注1】 那算作我們義的信,乃是信那按公義為我們的罪審判基督,按公義將祂治死以代替我們,又按公義使祂從死人中復活的神。
4: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,1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。
【注1】 基督的死已完全履行並滿足神公義的要求,因此我們藉著祂的死,就得神稱義。(三24。)祂的復活乃是證明祂為我們的死已經滿足了神的要求,我們因祂的死已經蒙神稱義,並且我們在祂這位復活者裡面,已經在神面前蒙悅納。不僅如此,祂這位復活者,也在我們裡面為我們活出能得神稱義,且蒙神悅納的生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