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 獻祭的條例 一1~七38
八 贖罪祭的條例 六24~30
6:24 耶和華對摩西說,
6:25 你要對亞倫和他兒子們說,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:要在1宰燔祭牲的地方,在耶和華面前宰贖罪祭牲;這是2至聖的。
【注1】 在宰燔祭牲的地方,在耶和華面前宰贖罪祭牲,表徵:(一)作我們贖罪祭的基督,乃是在神面前被殺;(二)基督作我們的贖罪祭,乃是基於祂作燔祭。基督必須是燔祭,使神滿足,才夠資格作我們的贖罪祭;我們必須先享受基督作我們的燔祭,就是絕對為著神的那一位,我們才能知道自己是何等有罪,亦即我們是多麼為著自己,而不為著神。
【注2】 贖罪祭是至聖的,表徵作我們贖罪祭的基督是至聖的,因祂是內在且全然的對付了我們性情中的罪。
6:26 為罪獻這祭的1祭司要吃這祭物,要在聖處,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。
【注1】 獻贖罪祭的祭司在聖處,就是在會幕的院子吃這祭物,表徵那以基督為贖罪祭服事罪人的,在分別、聖別的範圍裡,就是在召會的範圍裡,享受基督為贖罪祭。(參16注2。)
6:27 凡觸著這祭肉的要成為1聖;這祭牲的血若濺在什麼衣服上,所濺的那一件要在聖處2洗淨。
【注1】 這表徵凡觸著基督這贖罪祭的,就被分別且聖別了,他們會棄絕罪,並使肉體受對付,因為基督作贖罪祭,在十字架上已經對付了罪和我們有罪的肉體。(羅八3。)
【注2】 這表徵那藉著作贖罪祭之基督的血蒙救贖的人,他日常的行事為人(由衣服所表徵-賽六四6上)該在分別、聖別的範圍裡受對付。(參弗四22~24。)我們應當看重基督的血,絕不可把它當作俗物。(參來十29。)
6:28 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1打碎;若是煮在銅器裡,這銅器要2擦磨,在水中涮淨。
【注1】 這表徵那與作贖罪祭的基督有關聯的人,乃是瓦器,(參林後四7,)他天然的生命應當被破碎。
【注2】 這表徵那受那靈光照並審判(由銅鏡比喻-參出三十18注1)而得重生的人,不需要破碎,但需要藉著擦磨和涮淨而受對付。(林前六11,多三5。)
6:29 凡祭司中的1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;這是至聖的。
【注1】 這表徵所有較剛強的人(男丁),將作贖罪祭的基督供應給罪人時,就能享受基督為至聖的贖罪祭。
6:30 凡贖罪祭,若有一些血帶進會幕,在聖所1遮罪,這祭物就不可吃,必用火焚燒。
【注1】 這裡所題的遮罪,是在至聖所裡,(十六27,)就是神所在之處完成的。本節表徵基督作贖罪祭,在十字架上對付了我們的罪和有罪的性情,為我們完成了神的救贖,這完全是為著神的享受,我們沒有分。然而,當我們將基督作為贖罪祭供應給罪人時,我們能有分於祂。(26。)關於基督作贖罪祭,神和事奉的祭司都有一分,而上好的一分是給神享受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