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壹 3章 6節 注1
  即留在神聖生命的交通裡,並在神聖的光中行。(一2~36~7。)見二27注8
約壹 3章 6節 注2
  即不習慣的犯罪。這也是住在主裡面生活的條件。這不是說,神的兒女全然不犯罪;他們可能偶爾也犯罪。這乃是說,有神聖生命並憑這生命活著,重生的信徒,並不實行罪。他們的特質和習慣不是犯罪,乃是住在主裡面。住在主裡面是信徒的生活,犯罪是罪人的生活。
約壹 3章 6節 注3
  即實行罪,過著罪惡的生活。
約壹 3章 6節 注4
  即從未領受任何對主的異象,對祂也毫無體認。這就如同不信者的光景一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