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
6章
3節
注1
禁絕酒和任何與其來源有關的東西,(
3~4
,)表徵禁絕各種屬地的享受和娛樂,(參
詩一○四15
,
傳十19
,)並禁絕任何產生屬地享受或娛樂的事物。拿細耳人,一個絕對為著神的人,是完全從任何屬地的享樂中分別出來的。(參
太八20
,
雅四4
,
約壹二15
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