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
18章
9節
注1
以色列人所得一切的分,都要經過火獻給神,作祂的享受。神使供物的某些部分不經過火,好叫它們成為祭司的分。這就是說,祭司享受神所享受的東西,這些東西都豫表基督。神的喜悅、享受和滿足,乃是神的兒子耶穌基督。(
太三17
。)因此,神和事奉祂的人(祭司)都享受同樣的分,就是包羅萬有的基督。
民
18章
9節
注2
關於一切祭的意義,見
利一
~
七
注。
民
18章
9節
注3
供物中不經過火的,乃是神的食物,(
二八2
,)所以對於祭司乃是至聖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