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7章 21節 注1
  帳幕作為會幕,就是神與祂的贖民相會,並向他們說話的地方,(利一1,)乃是豫表召會的聚會。因此,按豫表,點燈是指正確的聚會方式。在召會聚會中所作的每件事,無論是禱告、唱詩、讚美或申言,都該使燈照耀。
27章 21節 注2
  在見證前(原文此處無『櫃』字,)意即在幔子後約櫃裡的律法前。神子民的聚會大部分是在聖所裡,不是在至聖所裡。然而,我們在聖所裡聚會,乃是期望進入至聖所。燈光使我們能看見基督不同的方面(由聖所裡的各項器物所表徵,)也看見通往至聖所,就是進入在神裡面之基督深處的路。
27章 21節 注3
  點燈的聖職,是聖別之人(祭司)的事奉,不是平常人的事奉。按照整本聖經,祭司是被神據有、被神充滿、被神浸透、且絕對為神而活的人。不僅如此,祭司必須穿祭司的衣服,(二八2,)這衣服表徵祭司體系所活出的基督。在聖所裡點燈,需要這種人的事奉。

 聖所裡的光不是天然的光,也不是人造的光,乃是從金燈台,就是從基督神聖性情而來的光。我們要在召會聚會中經歷真正的點燈,就必須有基督這三一神的具體化身作燈台,有神聖的性情作金,有基督拔高的人性作燈芯,且有基督的靈帶著基督所經過之過程的一切步驟作油,我們也必須是聖別的人作祭司,穿著基督的彰顯為祭司的衣服。
27章 21節 注4
  這裡沒有說到白天。現今的世代是黑夜,不是白晝。因此,在這黑夜的世代,我們需要燈光照耀,直等到天發亮。(參羅十三12彼後一19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