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綱目 <上一章 下一章>
申命記 第 二十四 章

  (5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-續)
i 關於休妻的審斷 二四1~4
第 二四 章
24:1 人娶女子為妻,見她有什麼不當的事,不喜悅她,就寫休書交在她手中,打發她離開夫家;
24:2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,去嫁了別人;
24:3 若是後夫恨惡她,寫休書交在她手中,打發她離開夫家,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;
24:4 那打發她離開的前夫,不可在婦人受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,因為這在耶和華面前是可憎惡的;你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給你為業之地陷入罪中。
22 關於新娶妻的人 二四5
24:5 新娶1妻的人不可從軍出征,也不可派他辦理什麼公事,可以免役在家一年,使他所娶的妻子快活。
  (4 關於幫助缺乏的人-續)
g 不可拿人的磨或上磨石作抵押 二四6
24:6 不可拿人的磨或上磨石作抵押,因為這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。
  (5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-續)
j 對拐帶的審斷 二四7
24:7 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人中的一個弟兄,當奴僕待他,或是賣了他;那拐帶人的必要治死。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。
23 關於痲瘋的災病 二四8~9
24:8 在痲瘋的災病上,你們要謹慎,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,盡力謹守遵行;我怎樣吩咐他們,你們就怎樣謹守遵行。
24:9 當記得你們出埃及後,在路上,耶和華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。
  (4 關於幫助缺乏的人-續)
h 關於向借貸的人拿抵押 二四10~13
24:10 你借給鄰舍,不拘是什麼,不可進他家拿他的抵押;
24:11 要站在外面,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抵押拿出來交給你。
24:12 他若是窮人,你不可留他的抵押過夜。
24:13 日落的時候,總要把抵押還他,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,他就為你祝福;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。
i 關於給窮乏雇工的工價 二四14~15
24:14 困苦窮乏的雇工,無論是你的弟兄,或是在你地上、你城裡寄居的,你不可欺壓他。
24:15 要當日給他工價,不可等到日落,(因為他窮苦,靠這工價養生,)恐怕他向耶和華呼求控告你,你就有罪了。
  (5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-續)
k 對父與子的審斷 二四16
24:16 1父親不可因兒子的緣故被處死,兒子也不可因父親的緣故被處死;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處死。
  (4 關於幫助缺乏的人-續)
j 記念寄居的與孤兒寡婦的需要 二四17~22
24:17 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公理,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抵押。
24:18 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,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將你救贖出來,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。
24:19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,若忘下一捆在田里,不可回去拾取,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;這樣,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,賜福與你。
24:20 你打橄欖樹,枝上余剩的,不可再打;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。
24:21 你摘取葡萄園的葡萄,所餘剩的,不可再摘,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。
24:22 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,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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