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篇 生命與光 書名:特會、信息、及談話記錄(卷一)

 

第二篇 生命與光

  講時:一九三四年八月二十日早上
講地:福州

  讀經:

  約翰福音一章四節:『生命在祂裡頭;這生命就是人的光。』

  引言

  今天的聖徒所需要的乃是光。神的兒女中間,斷無有生命而沒有光的人;有光的人必定有生命。約翰一章四節說,生命在祂裡頭,這生命就是人的光。主的生命就是人的光;人得著主的生命,就必定得著光。在主那方面,祂先有生命,而後發出光;在我們這方面,我們先有光,後有生命。所以信徒靈命的深淺,是看他得著光有多少。

  亮光、啟示、彰顯、和異象

  問:聖經裡對亮光、啟示、彰顯、和異象如何解釋?

  答:光是用來照亮神的啟示,使之顯明的。啟示乃是神揭開幔子,給我們看見一件東西,如啟示錄一章一節所說的;啟示需要有神的光照。彰顯乃是當啟示被光照亮而顯明時,就彰顯出來。異象乃是當啟示被光照而顯出時,我們所看見的,如保羅所說的天上的異象。(徒二六19。)以及箴言所說的,沒有異象,民就放肆。(箴二九18。)

  得著亮光的條件

  我們要得著神的亮光有幾個條件:第一,要得著光必須在相當的範圍內,也就是必須在光能照到的範圍內。比方一間房子裡的燈火,只能照亮那間房子;你如果在隔壁的房間,就不能讀書。詩人說,在神光中,得以見光。(詩三六9。)我們必須在神的光能夠照亮的範圍內,才能得著神的亮光。第二,我們要由神的話語得著亮光。詩人說,主的話乃是腳前的燈,路上的光。(一一九105。)我們必須多讀主的話,才能得著亮光。光是在於神,絕不是在人心中。所以詩人說,主的話是『路上』的光。第三,要與神親近。我們必須是接近神、親近神的人,才能得著神的亮光。因為神就是光,神就是光的源頭,接近祂、親近祂,就能得著光。路加十一章說,眼睛是全身的燈。(34。)燈本身沒有光,只能作光顯明的憑借;眼睛是我們能夠看見光的憑借,但光本身乃是神自己。眼睛若純一,全身就得著光。(太六22。)人必須先與神有親密的交通,才能得著亮光。

  知識與光

  知識與光完全不同。有光的人必有知識,但有知識的人未必有光。一個瞎眼的人對於顏色的知識,與一個小孩子對顏色的經驗大不相同。瞎眼的人可能有顏色的知識,但沒有看過顏色;而小孩子也許沒有關於顏色的知識,卻在經驗上知道顏色是什麼。今天信徒不注重光,只注重知識,這是很可憐的。

  認識罪不是知識的問題,乃是光的問題。有一次,有個學生對本格爾(Bengal,一位最著名的解經家)說,我最近從羅馬書中得著罪的道理(The doctrine of sin),本格爾看著他說,『你今天才知道罪的道理麼?你應當早在你的生活經驗中,認識你整個人乃是罪人。』

  我曾問一個常與史百克在一起禱告的人說,『史先生禱告時,那一句話常不離口?』那個人回答說,『主阿,求你使教會看見。』(Lord! Let Thy Church see.)今天教會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知識,乃是更多的亮光,更多的看見。

  光與神的工作

  神作工乃是藉著光,祂在人身上的工作也是開始於光。創世記開始的工作乃是光,有光就有分別。到第四日,光有了具體的形狀。

  在約翰九章,主用唾液和泥醫治眼瞎者。(1~11,參可八22~26。)泥土表明肉身、屬地的東西,唾液表明主的神性,就是生命的產物。這生命就是人的光。主以唾液和泥,意思就是神性與人性相調,主道成肉身,就是神性與人性相調和的最好說明。所以,這裡的唾液和泥,表徵藉著神性裡生命的光與人性調和的塗抹,就使瞎眼者得醫治。這個瞎眼的人得主醫治後,起頭看人看不清楚,像樹行走,主又摸他的眼睛,這瞎眼的人再定睛一看,就復元了。這預表聖徒有時得著光,但饃糊不清,至終得著更多的光,才看得清楚。

  光是有積蓄的,我們的經歷能作這見證,我們今天所得的光,比前年所得的多得多。 

  談話記錄

  耶路撒冷被毀滅

  為著主後七十年耶路撒冷的被毀滅,我們感謝主,因為如果那時仍有耶路撒冷,就還有祭司獻祭的事,那麼麥基洗德等次的祭司事奉就沒有地位;其次,如果聖殿沒有被毀,聖徒重物質的殿,就不能以教會為殿;第三,敬拜有了外面物質的中心點,聖徒就不重以靈以真的敬拜了。(見約四21~24。)

  遵行神的旨意

  作工的人必須學習認識神的旨意,學習能為神不作工。今天的工人都知道有了神的命令就要作工,但有許多人是沒有神的命令而任意作工的。 presumption 是未命而作, disobedience 是命而不行;這兩種都是悖逆。

  每個作工的人都可直接認識神的旨意,而不需要苦苦求問主要作何事。我對自己的用人,尚且會詳細教他去拿一把小剪刀,更何況主對祂僕人的指示,豈非更為清楚仔細?對於神的旨意,既已清楚,就不用受人的影響。保羅因為清楚神的旨意,因此能說,他沒有與屬血氣的人商量。(加一16。)他在真理上並沒有與人妥協,包括與彼得、約翰等人妥協。每一個作工的人,對神必須有直接主觀的認識,保羅能說,『我的福音,』(羅二16,十六25,)他的福音不是從人得來的。每一個工人都應該能像保羅一樣,有『我的福音。』

  認罪

  認罪是對神的,不是對人的。我們犯罪乃是得罪神,故此認罪乃是在神面前認的。今天有人隨便向人認罪,這是錯誤的。人犯罪的範圍有多大,認罪的範圍也應多大。罪若是在神面前犯的,只應在神面前認清。約壹一章九節的認罪,乃是在神面前的,意思乃是以罪為罪。神看這是罪,我們也看它是罪,這就是認罪。如一外國信徒所說,認罪就是『Give sin the right name,』就是稱罪為罪。

  許多人犯罪以後,向人認罪,以為只要向人認了,心裡平安,事情就解決了。但是他們只向人認罪,並沒有向主認罪,這種的認罪只是一種行為,在神面前並沒有價值,也不能除去人在神面前的罪。只有主的寶血有能力洗去人的罪。光在人面前認罪,雖然能叫人心理上有一點平安,卻不能除去人在神面前的罪案。

  十八世紀在英國的牛津運動,十分注重向人認罪,他們只注重認罪的行為,卻不注重在神面前的拯救。單大夫(Dr. Stearns)曾說,這班人所說的救恩,只是心理上的一種拯救,並不是真實的救恩。認罪本身並不能救人,能拯救人的乃是主的寶血。約壹一章九節告訴我們,主的寶血能洗去人一切的罪與不義。有許多人在世上所犯的罪,根本沒有機會在人面前得著解決,就如與主同時釘十字架的強盜,根本沒有機會向人認罪,但他仍是得救的人,因為他相信主的救恩。(路二三42~43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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