貳 基督的超越 一4~十39
四 基督的新約超越舊約 八1~十18
1 更美應許之更美的約,同更超越的職事 八1~13
8:7 原來那1第一約若沒有瑕疵,就沒有尋求1第二約的2必要了。
【注1】 第一約指舊約,第二約指新約。
【注2】 直譯,地方,地位。轉意為理由,條件。
8:8 但神既找出祂百姓的瑕疵,就說,「看哪,日子將到,主說,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,立定新約,
8:9 不是照著我拉他們祖宗的手,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日子,與他們所立的約;因為他們沒有恆守我的約,我也不理他們;這是主說的。
8:10 主又說,因為這是那些日子以後,我要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:我要將我的1律法賜在他們2心思裡,並且將這些律法3寫在他們心上;4我要作他們的神,5他們要作我的子民。
【注1】 這段話引自耶三一33。那裡的律法是單數的,本節的律法是複數的,證明這是一個律擴展成幾個律。這就是生命之律。(見羅八2生命之靈的律。)每一種生命都有一個律。生命越高,生命的律就越高。我們從神所得神聖的生命是最高的,所以有最高的律,就是這裡所說的律。神將祂神聖的生命分賜到我們裡面,就把這最高的律放在我們靈裡,這律又從我們靈裡擴展到我們內裡的各部分,就如心思、情感和意志,而成為幾個律。
這生命之律與字句的律法不同。生命之律是憑著並照著生命的元素,從裡面規律我們;字句的律法是憑著並照著死的字句,從外面規律我們。死的字句律法在於外面的教導,這生命之律卻在於內在的知覺。我們眾人,無論大小,既然都有生命之律,就不需要照著字句的律法而有外面的教導。(11。)
【注2】 這裡的「心思,」與耶三一33「內裡的各部分」(直譯)相符。這證明心思是內裡的一部分,也是對「內裡的各部分」這辭的解釋。內裡的各部分不僅包含心思,也包含情感和意志,三者都是本節所說之心的組成成分。
【注3】 神首先將祂的律法分賜到我們裡面,然後寫在我們心上。祂是在我們經歷生命之律的時候寫的。
【注4】 直譯,我要對他們作神。
【注5】 直譯,他們要對我作子民。我們作神的子民,以及祂作我們的神,乃是照著生命之律。今天神與我們的關係,完全是基於生命之律;所以,我們今天的行事為人,無須照著字句律法的知識,乃要照著生命之律的知覺。
8:11 他們各人絕不用教導自己同國之民,各人也絕不用教導自己的弟兄,說,你該1認識主;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,都必1認識我;
【注1】 本節的兩個認識,在原文是不同的字,前者是ginosko,基諾司寇,表明外面客觀的知識;後者是oida,歐依達,指裡面主觀的知覺。在約八55,主耶穌對法利賽人說,他們未曾認識(基諾司寇)父神(連外面客觀的知識也沒有),但祂認識(歐依達)父(憑著裡面主觀的知覺)。這二辭在約壹二29也同時用到。
8:12 因為我要1寬恕他們的不義,絕不再記念他們的2罪。」
【注1】 寬恕,原文為二17之成就平息的字根,意即為我們的罪成就了平息。(見二17注5。)在新約裡,應許我們四項福分:(一)寬恕我們的不義,以及忘記(赦免)我們的罪;(12;)(二)將神的生命分賜到我們裡面,藉以分賜生命之律;(10上;)(三)有特權得著神作我們的神,我們作祂的子民─這生命使我們能在與神的交通中享受神;(10下;)(四)有生命的功能,使我們憑生命內裡的路認識神。(11。)照著神所成立的約,這四項福分都是祂的應許;但照著主所遺贈給我們的遺命,這四項福分乃是祂的遺贈物。見九16注1。
【注2】 原文,複數。
8:13 既說新約,就以1第一約為舊了。但那漸漸陳舊並衰老的,就快要消逝了。
【注1】 即舊約。九1者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