柒 對付吃祭偶像之物 八1~十一1
五 正當的吃 十23~十一1
1 建造別人,尋求別人的益處 十23~30,32~33
10:23 1凡事都2可行,但不都有3益處;凡事都2可行,但不都4建造人。
【注1】 14~22節,從使人與鬼成為一這面,對付吃祭偶像之物。23~十一1,從建造人、榮耀神這面,對付這事。(31。)
【注2】 見六12注2。
【注3】 見六12注3。
【注4】 與本節類似的六12,結束於不受任何事的轄制;本節結束於不建造人。前者與我們自己有關;後者與別人有關。
10:24 無論何人,不要尋求自己的益處,乃要尋求別人的益處。
10:25 1凡肉市上所賣的,你們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查問什麼,
【注1】 在使徒時代,祭偶像之物通常只燒掉一部分,其餘的歸給祭司、窮人,或拿到市場上再賣。買的人也許不知不覺,買了祭過偶像的肉。
10:26 因為地和地的豐滿,都屬於主。
10:27 若有不信的人請你們,你們也願意去,凡擺在你們面前的,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查問什麼。
10:28 但若有人對你們說,這是獻過祭的物,就要為那指出的人,並為良心的緣故,不吃;
10:29 我說的良心,不是你自己的,乃是別人的。我這自由為什麼被別人的良心審判?
10:30 我若感恩著1分受,為什麼在我所感謝的物上被人譭謗?
【注1】 即吃。這指明吃就是分受。(17。)
2 榮耀神 十31
10:31 1所以你們2或吃、或喝、或作什麼事,一切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
【注1】 這指明31~十一1是本分段(從23節起)的結論。
【注2】 23、31節及六12給我們規律新約信徒行為的四個基本原則。凡事都可行,但不論作什麼,必須:(一)關於事情本身,是有益處的;(二)關於自己,不受任何轄制;(三)關於別人,建造他們;(四)關於神,榮耀祂。不然就不該作。
10:32 不拘對1猶太人,對希利尼人,對神的召會,你們都2不要成為絆腳石;
【注1】 在新約時代,人分為三類:(一)猶太人─神的選民;(二)希利尼人─不信的外邦人;以及(三)召會─在基督裡之信徒的組合。不論對那一類人,我們都不該成為他們的攔阻、絆腳石,叫他們可以得救。(33。)
【注2】 不要成為絆腳石,原文與八9的絆腳石同字根,與八13的絆跌不同。
10:33 就好像1我也凡事叫眾人喜悅,不尋求自己的益處,只尋求多人的益處,叫他們可以得救。
【注1】 使徒為我們立了何等的榜樣。
3 傚法使徒 十一1
第 十一 章
11:1 1你們要傚法2我,像我傚法基督一樣。
【注1】 本節是十章結論的末了一句。
【注2】 若有人傚法基督,我們就當傚法他,這使我們也成為傚法基督的人。否則,我們就不該傚法任何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