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 領受啟示 十九1~三四35
六 律法的各項條例 二一7~二三19
21:7 1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
【注1】 7~11、16、33~36節和二二21~25,二三4~5,9~11的典章,是有關人際關係之律法的補充;二二28~30,二三14~19的典章,是有關人與神關係之律法的補充。
21:8 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,後來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贖身;主人既然待她不忠實,就沒有權把她賣給外族人。
21: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。
21:10 主人若另娶一個女子,原先女子的飲食、衣服、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21: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的出去。
21:12 1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被處死。
【注1】 12~14,18~32節的典章所包含的,是與第六條誡命,不可殺人,(二十13,)有關的細節。
21:13 他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許可那人落在他手中,我就給你設下一個1地方,使他可以逃往那裡。
【注1】 按照民三五6,9~15,這些是庇護城,就是誤殺人者可以逃去的地方。見民三五6注1。
21:14 人若任意待鄰舍,用詭計把他1殺了,事後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把他捉去處死。
【注1】 人裡面有兇殺和說謊,表明魔鬼,就是兇殺之源和謊言之父,在墮落的人裡面作工。(14,二三1~2,約八44,約壹三12。)
21:15 打1父母的,必要被處死。
【注1】 15、17節的典章,提供了第五條誡命,就是孝敬父母,(二十12,)有關的細節。
21:16 拐帶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自己手下,必要被處死。
21:17 咒罵父母的,必要被處死。
21:18 人若彼此爭鬧,這個用石頭或拳頭打那個,被打的並沒有死,不過1躺臥在床,
【注1】 直譯,倒下。
21:19 以後若能起來扶杖出外走動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賠償他損失的時間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21: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以致1僕婢死在他手下,他必要受刑罰。
【注1】 僕婢,直譯,他。下節者同。
21:21 僕婢若過一兩天才死,他就可以不受刑罰,因為是1用錢買的。
【注1】 用錢買的,直譯,他的錢。
21:22 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了有孕的婦人,以致墮胎,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付罰款。
21:23 若有別害,就要1以命償命,
【注1】 直譯,以魂償魂。
21:24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21:25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1打還1打。
【注1】 直譯,鞭傷。
21:26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讓他自由離去。
21: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牙,就要因他的牙讓他自由離去。
21:28 牛若觸死男人或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它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
21: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牛主受過警告,卻不把牛拴住,以致牛把男人或女人觸死,那牛就要用石頭打死,牛主也要處死。
21:30 若罰牛主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
21: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
21:32 牛若觸了奴僕或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捨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21:33 人若敞著1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
【注1】 直譯,坑。後文同。
21:34 井主要拿錢賠還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21:35 人的牛若傷了別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銀,也要平分死牛。
21: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牛主竟不把牛拴住,他就必要賠償,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