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篇 婚姻 書名:初信造就(中冊)

 

第三十篇 婚姻

  一個基督徒要作得好,必須把所有基本的問題,都好好的對付過。如果有一個基本的問題,不管是在家庭裡,或是在職業裡,沒有對付好,下面就有許多的問題出來。只要有一個難處,就夠叫徒受到耽擱,不能在神面前走正直的路。

  今天要說到婚姻的問題。初信的弟兄應該知道,主的話對於他們的婚姻到底怎麼說。我們要從各方面來看這一個問題。

  壹 婚姻是聖潔的

  關於婚姻的問題,第一個要解決的,就是性的感覺的問題。我想我們必須清楚,人有性的感覺,像有飢餓的感覺一樣。飢餓是感覺如果是身體天然的要求,性是感覺也同樣是身體天然的要求。一個人有飢餓的感覺,乃是自然的,並不是罪。一個人想去偷著吃,那是罪,那不是自然的。照樣,人有性的感覺也是自然的,並不是罪。乃是人用不正當的方法來滿足自己的要求,那就要落到罪裡去。

  我們要看見,人的婚姻乃是神所定規的,乃是神所開始的。所以性的感覺是神給人的。婚姻的規定,不是在犯罪之後的事,乃是在犯罪之前的事。婚姻的規定,不是在創世記三章之後的事,乃是在創世記三章之前的事。在創世記二章裡,神就規定了。所以,性的感覺的產生,乃是在罪還沒有進入世界之前就有的,不是在罪進入世界之後才有的。因此,人有性的感覺,絕不是罪。在這一個感覺的裡面,沒有罪的成分。並且,這一個感覺乃是神自己所創造的。

  這一點,初信的弟兄們必須弄清楚。我在這三十年相信主和事奉主的過程中,曾接觸過許多青年弟兄姊妹。我遇到許多的人,在婚姻問題上受到攪擾。他們因為不知道神的定規,不清楚神的話,就無謂的受到良心的控告。他們有這一個感覺,就以為是有罪。他們有這一個要求,就以為是有罪。有的弟兄弄到嚴重的地步,甚至疑惑神的工作,因為他有性的感覺。要知道,以性為罪的思想,是異教的思想。我們對於神的話要得准。人覺得肚子餓不是罪,照樣,人有性的需要也不罪,這是天然的感覺。

  希伯來十三章告訴我們說,『婚姻,人人都當尊重。』婚姻不僅是該尊重的,並且是聖潔的。所以我們要看見,神不只認為性是天然的,神也認為性是聖潔的。

  有一位梅爾博士,是和慕迪同的,他寫了許多書都是最好的。他特別注重造就。他曾說,『只有全世界最污穢的頭腦,才以為性是污穢的。』我想,這一句話是最好的。乃是因為人自己污穢的緣故,所以把污穢的思想帶到性裡面去。人如果是清潔的,就凡事在他身上都是清潔的。人如果是污穢的,就凡事在他身上都是污穢的。因為他的頭腦是污穢的,所以什麼事情到他身上,他都往污穢裡去思想。現在我們要看見,婚姻乃是清潔的。在神所規定的性關係,乃是聖潔的,而不是污穢的。

  保羅在提前四三節說到,在末後的時候,要有鬼魔的道理出來。在這些鬼魔的道理當中,有一部分是禁止嫁娶。在這裡你們要看見說,鬼魔的道理,也是為著尋求聖潔。彭伯所寫的書,曾清楚的指明說,將來有人因追求聖潔,所以禁止嫁娶,以為沒有嫁娶就能作一個聖潔的人。但是保羅在提摩太書裡說,禁止嫁娶乃是鬼魔的道理。所以,你們要知道,神沒有禁止嫁娶。

  人不應該因著有異教看法的緣故,良心受無謂的控告。性的感覺,是天然的,不是罪。乃是注意到如何對付這一個感覺的時候,才會發生問題說,到底會不會變作罪。不是沒有感覺的存在的問題。有感覺的存在,乃是自然的,不是罪。要看怎樣對付這一個感覺,才能說,有沒有罪。這一件事要徹底的解決,不然良心有了控告,就不能長進。那些罪不是事實上的罪,乃是因著不明白而產生的。

  貳 婚姻的基本性質

  一 為要彼此幫助

  婚姻,乃是神所定規的。在創世記裡你就看見,神說一個人獨居不好。當神作創造的工的時候,神對所造的一切東西,樣樣都說好。除了第二天之外,天天祂都說,祂所造的是好的。第二天,因為空中的撒但的地方,神沒有說好,其餘每一天神所作的都是好的。但是到了第六天,神造人才造一個時候,神不只沒有說好,反而說不好。神說,那人獨居不好。』不是說人造的不好,乃是說人只造了一個,只造了一半,所以說不好。

  神替亞當造一個配偶,也是在第六天造的。神把夏娃造出來,就帶到亞當面前。所以夏娃的產生,乃是為著婚姻。

  『配偶』這個辭的意思:要把他配上去,才能叫他得著幫助。這個字在希伯來文的意思就是能配他,給他幫助。

  有許多讀聖經的人,常常注意這一句話。當神造人的時候,神在那裡需要有男人加上女人。但是聖經說,神造人。所以神造人,乃是造男人也造女人,那才成功作一個人。好像說,神起頭的時候,先造一半的人,然後看看人是一半,所以再造一個。兩個半個合起來,才成功作一個。兩個半個合起來,才是完全的。所以,等夏娃造好之後,才說祂的工作是好的。這給我們看見說,婚姻不是人起頭的,乃是神起頭的。婚姻的起點,不是在人犯罪之後,乃是遠在人犯罪之前。人不是第一天受造就犯罪,人是第一天受造就結婚。神把夏娃造好之後,第一天就帶給亞當。這不是犯罪之後的事。婚姻的事,乃是神發起的。

  在創世記二章神的創造裡,有婚姻。到了約翰二章,也就是主耶穌剛出來傳道的時候,在迦拿也有婚姻,主耶穌把酒加進去。這就給我們看見,主不只許可這件事,並且稱許這件事,嘉許這件事。你在那裡看見說,主耶穌不只在人結婚時出席,主並且幫助他作得更好。所以,婚姻這一件事,是神所發起的,也是主耶穌所特別嘉許的。所以這一件事是完全出於神的。

  在這裡,你們就看見婚姻在神面前的地位。神的目的乃是要有一個丈夫,有一個妻子,是能夠彼此幫助的,所以稱他的妻子作配偶。『配偶,』希伯文的意思是說,要配他,來幫助他。可以說是『配助。』你們在這裡看見說,神要人有一個共同的生活,要彼此有交通,彼此有幫助。這是神的目的。

  二 為要防止犯罪

  在舊約,罪還沒有進來的時候,神已經設立了婚姻。到了新約的時候,保羅在林前七章,就給我們看見說,因為有罪進來的緣故,不只不禁止婚姻,反而變作更需要婚姻。

  婚姻能防止犯罪。所以保羅就告訴我們說,為了要免去姦淫的罪的緣故,男人應該有自己的妻子,女人應該有自己的丈夫。林前七章裡面,保羅並沒有定性的感覺為有罪,他反而給我們看見,男女都應該結婚,才防止罪。

  你們記得,保羅說,不要為肉體安排。比方有一個人,會犯驕傲的罪。保羅不能對他說,『你這一個人驕傲,常常犯罪;因怕你到處驕傲不對,就讓你在家裡驕傲罷!如果有地方驕傲,就不驕傲了。』如果這樣作,這就叫作為肉體的安排。你要驕傲,我安排一下,叫你不至於驕傲。神從來不這樣作。再比方一個歡喜偷東西,你不能說,『你這個人這樣歡喜偷,太不好了,我現在許可你偷某某弟兄的東西,就免得你偷別地方的東西。』不。你乃是說,『我不給你偷,任何地方都不可以偷。』偷東西絕對是罪,是不能安排的。驕傲絕對是罪,是不能安排的。但性不是絕對的罪,所以男人應該有自己的妻子,女人應該有自己的丈夫。不然的話,保羅這一句話就為肉體安排。我們知道,使徒不為肉體安排,所以這不是罪。婚姻不是神為肉體安排。我們要在這裡把婚姻擺在最高的地位,看見婚姻是聖潔的,是神自己所設立的。

  因為罪進來,婚姻能防止罪的產生,所以要有婚姻。這不是為肉體安排,這裡面有相當清楚的分別。

  保羅在林前七章說到婚姻的問題,在起頭的時候就說,男人不能主張自己的身體,女人也不能主張自己的身體。保羅在這裡的教訓是夠清楚的,夫妻除為了事奉主的緣故,否則就不該分開,免得有姦淫。神為著防止姦淫的緣故,就定規說,男女應該結婚,並且應該不分開。

  保羅在這裡用相當重的字眼,題起說,有的人是感覺過強的人。性的感覺過於強烈,免慾火攻心,保羅說,應該結婚。保羅沒有責備這樣的人。保羅沒有說,『你有強的感覺是錯的,你有強的感覺是罪,所以要為肉體安排。』保羅說,『你有強的感覺,你要結婚。與其有強的感覺,倒不如結婚好。』所以,神的話對於這件事非常清楚。性的感覺不是罪。就是性的感覺相當強的人也不罪。並且神規定,性的感覺強的人應該結婚。不要一面又不結婚,一面又落到罪裡面去。這就是主給我們看見的。

  這樣,婚姻的設立,就變作有舊約和新約兩個不同的方面。在舊約裡,乃是給我們看見說,有一個配偶,給我們幫助。在新約裡乃是說,能夠防止犯罪。所以今天在基督徒的婚姻中,一面是注意彼此的幫助,一面是為著防止犯罪。

  三 為要一同受恩

  第三,彼得在他的前書三章七節說,妻子乃是『一同承受恩典的器皿。』換句話說,神喜歡夫妻一同來事奉祂。神歡喜有亞居拉、百基拉來事奉祂,歡喜有彼得和他的妻子,猶大和他的妻子,一同來事奉祂。

  所以,在基督徒的婚姻裡,有三個基本的性質。一個是彼此幫助,一個是防止犯罪,一個是兩個人在神面前一同受恩。不只是一個人作基督徒,乃是兩個人作基督徒。不只是一個人受恩,乃是兩個人共同受恩。

  參 守童身的問題

  另一面,聖經也給我們看見說,有的人雖然有性的感覺,可是他這個感覺不強,沒有需要來滿足這個要求。聖經就勸這樣的人守童身。

  一守童身的好處不是說,童身比結婚更聖潔。(指著屬靈方面的。)但是,守童身的人,的確能夠將身體的力量,完全用在主的工作上。這一個,也是在林前七章裡題到的。

  保羅給我們看見說,結婚的人有三個難處。第一,結婚是一個纏累。他說,『有妻子纏著。』(27。)許多時候,人一結婚就不得自由,人一結婚就有許多事情要作。因為有妻子纏著,所以就不得不作。第二,結婚的人有苦難。他說,『肉身必多苦難。』(28。)人一有婚姻,自然而然肉身的苦難就必增,叫他不能專心事奉主。第三,結婚的人是為著世上的事掛慮。(32~34。)這一個為著世上的事的掛慮,主耶穌在馬太十三章說,很容易把麥子擠在荊棘裡面,不能夠結果子。總而言之,結婚在家庭的事情上有它的難處:有纏累,有苦難,有掛慮。

  保羅的這些話,不只是對作工的人說的,也是對所有的弟兄姊妹說的。人如果守童身,能夠省去許多難處。保羅沒有命令叫他們守童身,但讀保羅的話,保羅的傾向是要人守童身。保羅在那裡沒有什麼自己的主張,只是將事實告訴弟兄們,你們如果結婚是好,因為能夠免去犯罪的危險;可是結婚要叫你們多有纏累,多有苦難,同時多有世上的掛慮。

  二 什麼樣的人可以守童身

  保羅在下面就給我們看見說,什麼樣的人可以守童身。他說,有的人,有神的恩賜的人,就可以守童身。守童身乃是神的恩賜。這個人接受神的恩賜是這樣,那個人接受神的恩賜是那樣。若是我需要結婚,連結婚也是神的恩賜,沒有恩賜就結婚不來。所以保羅說,『各人領受神的恩賜,一個是這樣,一個是那樣。』(7。)守童身的人,有神的恩賜;結婚的人,也有神的恩賜。

  一個守童身的人,第一個條件,就是只有性的感覺,而沒有性的強迫。你們知道,在有的人身上,性的力量是強迫他;在有的人身上,是只有性的感覺,而沒有性的強迫。凡是沒有性的強迫的人,就可以守童身。

  第二,自己有意思守,而且是堅定的。三十六至三十七節說,『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童貞不合宜,也過了年歲,事又當行,他就可隨意辦理,不算有罪,成親就是了。倘若人心裡堅定,沒有不得已的事,並且由得自己作主,心裡又決定留下童貞,如此行也好。(原文。)保羅給我們看見說,守童身乃是人自己有意思,人自己要。不只是我這一個人沒有性的強迫,並且是我自己要守童身,我自己有意思守童身。若有人以為說,我這樣待我的童身不對,他就可以結婚,若有人有意思守童身,有傾向守童身,並且是堅定的要在這裡守,這一個人就可以守。所以心裡的堅定是需要的。

  第三,必須沒有環境上的難處。三十節題起說,『沒有不得已的事。』有的人在環境上有難處,不容易安排。有的人如果要守童身,也許家庭裡有許多難處。所以必須在環境上有安排,才能守童身。

  保羅在這裡給我們看見守童身的三個條件:(一)感覺不強迫。(二)心裡堅定的要這樣作。(三)沒有環境上的難處。這三個條都具備了,就能夠守童身。

  三 守童身與天國和被提發生關係

  守童身的人,的的確確是在神面前多得著的人。我想,馬太十九章是夠清楚的給我們看見,守童身的人的的確確更容易進天國。我們必須承認,馬太十九章裡『為著天國自閹的人,』相當明顯是說到守童身與天國發生關係。我們不敢說,守童身與天國發生什麼關係,但是我們能說,守童身的的確確對於進天國有上算的地方。所以,主才在這裡告訴我們說,有的人為著進天國的緣故自閹,要守童身。

  不只如此,到了啟示錄十四章,你看見那些初熟的果子,(十四萬四千人),都是守童身的;羔羊無論往那裡去,他們都跟著。這十四萬四千人是特別早被提的人。所以我們看見,守童身的的確確與被提發生關係。將來我們要知道,守童身的人的的確確在進天國和被提上上算。至於今天呢?保羅說,守童身能夠減少苦難,能夠好好的事奉神。

  這一件事,我們只能擺在弟兄姊妹面前。因為人必須沒有性的強迫才能作。必須自己能夠定規才能作,也必須在環境上有這一個安排,沒有什麼特別的需要才能作。我們就是按著聖經的教訓,很客觀的擺在弟兄姊妹面前,讓各人在神的面前有挑選。

  肆 結婚的對象

  在婚姻的事情上,神曾安排下條件,就是與誰能結婚,與誰不能結婚。神在聖經裡給我們看見夠清楚,神的子民的婚姻,只應當限於神的子民之中。換句話說,如果有婚姻的事,是應該以神的子民為對象,不應該在神的子民之外來結婚。

  一 舊約的命令

  在舊約裡,就有夠多的命令,給我們看見說,我們不應該在神的子民之外與別的人結婚。

  申命記七章三至四節告訴我們,不可與以色列人之外的迦南人結婚。不可將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,也不可叫兒子娶他們的女兒。因為他們必使我們轉離不跟從主,去事奉別神。所以,神在舊約裡已經夠清楚的給我們看見,婚姻的對象乃是在主裡的人。不能在信主的人之外找妻子,不能在信主的人之外找丈夫。不然的話,最大的難處,就是要叫我們離棄耶和華,去事奉別神。妻子跟著丈夫去拜偶像,是容易的事。丈夫跟著妻子拜偶像,也是容易的事。因為既然結婚,就很容易去拜他們的神。

  約書亞二十三章十二至十三節,也警戒以色人,不要與當地的人結婚。他們要成為一個網羅,要成為你的刺,結果你們要落到網羅裡去。

  在尼希米的時候,以色列人從被擄之地回到猶太地後,有許多人因為娶外邦女子為妻,結果落到個地步,他們不能講猶太的話。所以,在尼希米十三章二十三到二十七節,要他們與外邦女子完全斷絕示要與外邦女子有來往。在這裡你們要看見,與外邦的女子結婚,有一個難處,就是你所生的兒女,遲早要跟他們走,不能和你一同事奉神。你們如果娶外邦人,或是嫁給外邦人,你們的兒女很容易跟著他們走,落到世界裡去,這是相當難的事。

  瑪拉基三章十一節給我們看見,以色列人有許多詭詐的罪,他們褻瀆神的聖潔,因他們娶外邦人為妻。以神的眼光來看,娶外邦女子,就是褻瀆神的聖潔。所以,基督徒的婚姻乃是有對象的,基督徒的對象只應該是在信徒中間。

  我們從所羅門的事也可以得到一個鑒戒。所羅門是有智慧的王,但因為娶外邦的女子,就也拜偶像,陷入拜偶像的地步。

  二 新約的話

  在新約裡,保羅對我們說的話夠清楚。林前七章三十九節,他對寡婦說,要嫁給在主裡的人。

  林後六章十四節,這是一段頂有名的聖經,給我們看見,信的和不信的不能同負一軛。這句話不只是指著婚姻的,但是也包括婚姻在內。信的和不信的不要作同樣的事,不要為著同一個目的,就像把一個軛擺在兩個人的背上來犁田,這是神不許可的。神不許可一個信的和一個不信的在那裡負一個軛。在舊約裡面,一隻牛不能和一匹馬擺在一個軛底下犁田。一匹驢也不能和一匹馬擺在一個軛底下犁田。不能一個快,一個慢。不能一個往這一邊走,一個往那一邊走。不能一個往天上去,一個往世界去。不能一個要得著屬靈的祝福,一個要得著世界的豐富。一個拉這這一邊,一個拉那一邊,這一個軛非折斷不可。

  在信的和不信的不能同負一軛的事情上,沒有一件事比婚姻更厲害。從合股作生意起,或者加入什麼事起,一直到婚姻為止,最厲害的軛是婚姻。信的人和不信的人一同在那裡負起家庭的責任,結果定規是相當的難。所以,最理想的結婚對像必須是弟兄,是姊妹。千萬不要隨意去找不信的人。你如果隨意去找外面不信的人,將來定規相當困難。一個拉這一邊,一個拉那一邊。一個往天上去,一個往世界去。一個尋求天上的恩賜,一個尋求世界的豐富。其間不知道差多少倍。所以聖經的命令,要嫁娶在主裡面的人。

  伍 已結婚的有一方不信怎麼辦

  在這裡發生一個問題,假定有一個弟兄已經結婚了,他的妻子是不信的;或者有一個姊妹,她的丈夫是不信的,那該怎麼作?剛才是說,人如果沒有結婚,人如果要找對象,就應該尋找主裡面的弟兄,主裡面的姊妹。但是,有的人已經結婚了,已經有一個不信的妻子,或者有一個一信的丈夫,該怎麼辦?

  一 他要走就讓他走

  這一件事,在林前七章裡有記載。七章十二節、十三節、十五節,答覆這一個問題說,如果夫妻中有一個信了主,在家庭裡面發生了難處,要怎麼辦。請你們記得,今天因為許多人信主信得不徹底,所以家庭裡的難處不多。主耶穌在福音書裡,預料家庭的主耶穌是多的。信主的人如果信得徹底,家庭裡就要發生事情。路加福音裡所說的三個和兩個相爭,兩個和三個相爭,都是因著信主而發生的。所以,今天如果有一個丈夫,因著妻子信主的緣故,他走開;他說,你信了主,我不要你。這時,這位妻子該怎麼辦?主在林前七章這裡的話是夠清楚的,就是讓他走。所以,如果有丈夫因著妻子信主的緣故要走開,如果有妻子因著丈夫信主的緣故要走開,就讓他離開罷。

  可是,這一件事必須弄清楚,就是說,主動的不是我們,乃是他。不是我說要走開,乃是他說要走開。是他在那裡不滿意,以為你相信了主,沒有前途,所以他要走。如果他要走,就讓他走。

  二 他無所謂,主會救他

  如果他無所謂,保羅說,那就不必離開。因為你怎麼知道主不會因著你拯救他?他如果無所謂,他如果要住下去,保羅說,我們就應該和人和睦,我們不應該離開。他說,不信的人能夠因為著信的人作聖。同時他說,你怎麼知道不能拯救呢?如果他要離開,那是他的事,不是你的事。如果他不離開,我們相信主會救他,並且保羅說,救他是相當容易的事。主救旁的人不容易,但這個人是你的人,主救他特別容易。我們要站在這一個地位上,來對付這一件事。

  陸 已與不信的人訂了婚怎麼辦

  還有的弟兄姊妹有另外的難處,就是已經和不信的人訂了婚,那應該怎麼辦?

  一 最好是不信的方面自動來解約

  主不要我們與不信的人結婚,這是相當清楚的。所以,若有人已經與不信的人訂了婚,最好不信的未婚夫,或不信的丈婚妻,自動的來解約。因為還沒有結婚,不過有婚約而已。若是主開路,不信的那一方面因著你信主,而樂意解約,這是相當好的事。

  二 不能隨便解約

  不過,這一件事,許多時候不可能。因為既然有了婚約,對方不會因為你信了主,就很容易的放手。這個時候要記得說,我與人訂婚是與人立了一個約,那一個約就是我在神面前所給人的一個應許。基督徒不能因著自己信了主的緣故隨便毀約。因為約在神面前都是聖的。你看見說,你如果能夠向他題議分開,這是好的事。他可以題議離開,你也可以題議離開。這一個題不一定要他主動,這和剛才的不一樣。已經結了婚的,是他主動。已經訂了婚的,我可以主動說,最好分開。他如果一定要我履行婚約,我就必定要履行。因為一個基督徒,話說出去了,就必須履行,不能破壞。神就是照著話行,所以有救恩。神如果說話不算數,就連救恩都沒有了。所以,我們要和對方講好,如果人不願意,就非娶她,非嫁他不可。

  詩篇十五篇裡說,『他發了誓,雖然自己吃虧,也不更改。』當以色列人進了迦南地後,基遍人欺騙了他們,用霉的餅,破的衣服,破的鞋子,來說他們是遠處的人。約書亞就應許不殺他們。後來找出來他們是近處的人,但因已經立了約,所以神不許殺他們,至多叫他們作砍柴挑水的人。所以,在聖經裡,非常看重守約的事。他自己槳意放棄,我放棄不要緊。如果他不樂意放棄,我就不能放棄。基遍的事是非常厲害的。後來因為掃羅殺了基遍人,天就不下雨。大衛沒有辦法,就問基遍人怎麼辦?基遍人要把掃羅的子孫七個人懸掛在樹上,大衛只得照辦。所以,神不許可我們馬馬虎虎的毀約。我們必須學習,立了約就應當按著約行。我們不能作一件不義的事。

  三 要先講好條件

  你和人訂了婚約,現在你信了主,對方一定要嫁,或者一定要娶,這怎麼辦?在這裡有一件事你可以作,就是和對方先約好。你說,『我定規娶你,或者嫁你;不過有幾件事,在沒有結婚之前,我要和你講好。』那幾件事呢?第一,你必須讓我能事奉主。我不是假冒的到你家裡來,我是掛了旗子來的。我今天是基督徒,是嫁你也好,是娶你也好,你必須給我自由事奉主,你不能干涉我的事奉主。第二,如果將來有兒女,必須按著主的教訓來養育他們。你信不信是你的事,但是我們的兒女,必須照主的教訓來養育。話要說在先。這一件事絕對要題起,預先說好。不預先說好就有難處,預先說好就沒有難處。嫁一個不信的人是一個損失,娶一個不信的人也是一個損失。要減少損失,減少難處,我們就得先說好。你要給我自由,兒女要信主。我已經作基督徒,我不往世界去。我已經作基督徒,我是往主那一邊去。你如果覺得好就好,你如果覺得不好就解約。我們要把將來的行為擺在他們面前。我想,如果這樣作,可以稍微減少一點難處。

  柒 需要結婚而找不到信的對象怎麼辦

  這乃是事實上的難處,而不是理想上的難處,我們只能說,在這件事上,在聖經裡沒有教訓。不過,我們要摸保羅的感覺。保羅在林前七章裡盼望說,保羅可能,寡婦不出嫁。但是他又說,盼望寡婦嫁給在主裡的人。所以,當有需要的時候,寡婦可以出嫁。我們根據這一個原則,就能看見說,一個弟兄最好是娶在主裡面的姊妹。如果沒有那一個可能,他能夠不娶是最好,他如果需要娶的話,我們還是願意他娶。就是不信的,我們還是願意他娶。

  我們題起這一件事,並不是像世人所說,兩害之中取其輕的。我們乃是說,寧可犯神行政上的罪,而不犯道德上的罪。我如果不結婚會犯罪,那是犯道德上的罪。我如果娶不信的女子,我是犯神行政上的罪。罪有兩種,一種是道德上有罪,一種是神行政上的罪。請你們記得,道德上的罪比行政上的罪重。我寧可犯神行政上的罪,不可犯道德上的罪。今天一個弟兄有結婚的需要,找不到弟兄,他如果能夠不娶更好,如果不能不娶,他就是娶不信的人,也只能讓他娶。

  如果你娶不信的人,你的眼睛必須開起來,必須知道難處非常大。一個人信主之後,如果娶一個不信的人,難處特別大。這比一對不信的夫妻,後來有一個相信了,所遭受的難處要大得多。後來信主的丈夫或妻子,他在家庭裡面遇到難處,但許多時候主要把他帶過去。一個人已經相信了主,再去娶不信的人,許多時候,的確有許多難為。我們要告訴他,他的眼睛必須開著,知道在前面有難處。

  一個人如果娶一個不信的人,還要告訴他,必須防備給對方帶走。請記得,你娶不信的人,稍微不小心,很容易就給她帶走。已經結了婚的,或者已經訂了婚的,固然也要小心,但是這一個要特別小心。換句話說,要特別的保護,保守,特別的禱告,不要給她擄去。

  你若不得已和不信的人結婚,也必須先把條件講清楚。你要告訴這不的人說,我已經信了,你信不信我不勉強你,可是你不能干涉我信仰的事,你要給我完全的自由。還有兒女的問題,也必須題起。關於兒女信仰的事,你必須給我自由帶他信主。我要我的兒女相信主,我不要他們拜偶像,或者傚法世人的樣子。你把這些話說得差不多的時候,也許這一個問題可以勉強過去。

  我要對年長一點的弟兄姊妹說幾句話,當你們看到初信的弟兄姊妹遇見這樣的問題時,你們要小心,不要給他們把門開得太大,以致他們隨便與不信的人結婚。另一面,不要把門關得太緊,以致他們不犯行政上的罪,而去犯道德上的罪。寧可讓他們碰著神的行政,落在神政治的手裡,不可讓他們犯道德上的罪。

  關於這一面的事,我有一點意見。各地的青年弟兄姊妹並不少,若是在擇配上發生難處,主要是因許多弟兄姊妹對於人的出身,對於人的背景看得太重。如果要一個身份高一點的弟兄,娶一個身份低一點的姊妹,他就不樂意。如果要一個身份高一點的姊妹,嫁給一個身份低一點的弟兄,她就不樂意。今天,弟兄並不缺少,姊妹也不缺少。就是由於這個門第問題,發生了許多難處。我想,如果弟兄姊妹對於職業的看法有點改變,這一個問題就容易解決。如果看種地的弟兄不是低的,姊妹出嫁就容易。如果看種地的姊妹不是低的,弟兄娶也容易。今天我們把神所以為高的職業看為低,把人所以為高的職業看為高,所以就不容易解決。今天在我們中間,不缺少姊妹,不缺少弟兄,所缺少的是門第上的相配。而這一個門第是世界的。所以,要將職業的觀念完全轉過來,這個問題才能解決。

  捌 娶了妾的怎麼辦

  在聖經裡,沒有命令人脫離他自己的妾。在聖經裡,沒有一個地方,神的眼光來看,要勉強人叫妾離開。這是指著沒有信主之前所娶的。在聖經裡,我想也有夠多的地方給我們看見,神要人怎樣對待他的妾。

  或者我先題起人今天的要求,然後來看聖經的要求。人的要求,第一,要把所有的妾遣散。第二,如果不遣散,丈夫不應該和他的妾有性的關係。這是弟兄姊妹普通的思想。但這不是神所給我們看見的,這是異教的思想。

  一 聖經沒有要求遣散

  我們看見,在聖經裡沒有一個人娶妾比大衛更壞;他不只是娶妾,並且是謀害人命來娶妾。烏利亞的喪命,是因著妻子的緣故。大衛是犧牲烏利亞來得著拔示巴。而所羅門是拔示巴所生的。主耶穌也是拔示巴所生的。這一個事實,直到新約,主還承認。馬太一章裡面有拔示巴的名字,而且是說烏利亞的妻子。有四個女人在馬太一章裡面。這一件事情你們必須看見:娶妾的人只能自己伏在神管教的手下,不能把妾趕出去。

  為什麼聖經沒有要求把妾趕出去呢?請你們記得,姦淫的罪,與娶妾完全不一樣。我今天偷了人一本聖經,我能夠還他一本聖經。我今天偷了人一千塊錢,我能夠還他一千塊錢。我今天娶了一個妾,我沒有法子還她。

  有的弟兄以為說,應該把妾趕出去。他是從男人的眼光來看。男人在神面前要知道,娶妾是犯姦淫。但妾嫁給你,並沒有嫁兩個丈夫。你娶了兩個女子,她沒有嫁兩個丈夫。所以,你們要看見說,主在這裡沒有叫人把妾趕出去。

  我想,所羅門母親的原則是夠清楚的。主為著大衛娶拔示巴的緣故,特意差派先知拿單去找大衛。主所有的話,都已經叫拿單說了,所以不要在拿單之外,加上什麼話。拿單所漏掉的,不必你在三千年後的今天再來補。拿單對他說,你的兒子要死,報應要來;十個妃嬪,人要在明處與她們犯姦淫;刀劍要在你的家裡。拿單沒有說,要把拔示巴打發回去。你把她打發回去,她怎麼辦?烏利亞死了。有的人沒有烏利亞,有的人烏利亞死了,這怎麼辦?所以,神打發拿單去見大衛,並沒有要大衛把拔示巴趕出去。反而到了後來,神叫她生所羅門。在大衛的妻子中,神沒有叫一個生所羅門,神卻叫大衛的妾拔示巴生所羅門。並且新約第一頁說,大衛從烏利亞的妻子生所羅門。新約裡,沒有說可以娶妾,但是也沒有說要趕妾出去。

  二 好合不可減少

  出埃及二十一章九到十一節曾經規定,一個人若選定一個婢女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如果將來這個兒子正式娶親,這一個婢女就變作妾。神在這裡規定這一件事非常清楚,就是說,在她的吃食、衣服、並好合的事上不可減少。如果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出去,不再是奴僕。所以,人如果以為不能與妾有好合的事,這是根本不遵守神的律法。我盼望你們將這一件事弄清楚。

  三 不能作長老

  在新約裡,只有一個地方,講到妾的問題。我們讀聖經,就是喜歡看到一件事只有一個地方題起。如果在聖經裡,一件事有兩個地方題起,就必須比較。如果有三個以上的地方題起,就要綜合起來看,才能知道神的教訓。所以,每一個聖經的學者,都喜歡只有一個地方的話,因為只要讀這一個地方,就知道神對於這一件事的旨意。在新約裡,只有一個地方,就是提摩太前書,題到妾的問題。那裡說,作教會長老的人,只應該作一個婦人的丈夫。所以,凡娶妾的人,在教會裡不應該作長老。但是,新約聖經並沒有說,他應該把妾趕出去,或者說不應該有好合的事。

  四 得救而自願分開是好事

  如果一個妾已經得救了,她只有性的感覺,而沒有性的強迫,願意和丈夫分開,也是好事。這是自願,不是主的要求,也不是教會的要求。教會對於這一件事不應該有要求。

  神所配合的只有兩個。這一個原則,無論如何要維持。所以,相當明顯,一個人娶了妾,肉身上的苦難就比娶一個妻子的要多,在管治上要大大增加。

  玖 離婚

  在聖經裡,有離婚的規定。但是,在聖經裡,離婚只艮據一個條件。世界各國的法律,對於離婚有許多規定;有的或家規定了二十幾條,我們中國也規定了多少條,說到夫妻若有一方精神喪失,或不同意等等,就能夠離婚。但是在聖經裡,只有一個條件可以離婚,那惟一的條就是犯姦淫。人精神喪失也好,失蹤多人也好,這些都不是條件。乃是與別人有性的行為,這是惟一的條件。主耶穌在馬太十九章,路加十六章裡清楚給我們看見,人如果犯了姦淫,就可以離婚。

  一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

  你們也許要問,為著什麼犯姦淫就可以離婚呢?因為神所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換句話說,從神看來,夫妻乃是合一的,任何的離婚都是破壞這一個合一。什麼叫作犯姦淫?就是破壞那一個合一。你在你自己的丈夫之外,你在你自己的妻子之外有性的行為,你犯了奻淫,你就是破壞了合一。所以,請你們記得,不管一個失蹤了多年也好,精神喪失也好,精神虐待也好,或者其他的理由也好,他的丈夫或妻子若是離開,去和別人結婚,就是破壞合一,犯了姦淫。

  二 合一已失去可以離開

  為什麼犯姦淫可以離婚呢?因為你已經把合一破壞了。你本來和你的丈夫是合一的,你的丈夫一犯姦淫,你就可以自由。本來是合一的,所以你要保守。現在那一個合一他已經失去了,所以你可以自由。所以,犯姦淫是惟一離婚的條件。丈夫犯姦淫,妻子要離開,可以。如果有一個姊妹,她的丈夫犯姦淫,或者娶妾,這一個姊妹可以離婚,教會不能攔阻。她不只可以離婚,還可以改嫁。任何破壞這一個合一的,都是罪。所以只有犯姦淫可以離開,因為犯姦淫已經破壞了那合一。離婚不過是宣佈說,我和我丈夫的合一已經沒有了。沒有合一,她要改嫁就可以。

  馬太十九章,路加十六章,是兩個夠清楚的地方,我們要好好的注意。離婚是根據姦淫。姦淫把老的合一破壞了,夫妻不再是一個,是兩個了,所以可以離婚。為什麼可以離婚?因為已經沒有合一了。所以,夫妻的離婚,是在一方犯姦淫的時候,不是在辦離婚手續的時候。今天所謂的離婚,不過是手續而已。婚姻的存在,是宣告那一個合一的存在;離婚,是宣佈那一個合一已經不存在。所以,犯了姦淫可以離婚。沒有犯姦淫而離婚,結果雙方都是犯姦淫。假定說,丈夫和妻子都沒有犯姦淫的事,就是相處不好。一旦離婚了,就是犯姦淫。那一個合一還在,如果改嫁改娶,都是犯姦淫。只有合一不存在,才可以離婚。

  所以我們要認識,什麼叫作婚姻?婚姻就是合一。兩個人不再是兩個人,是一體。姦淫是是拆毀合一。離婚是宣佈合一的拆毀。今天合一在我們中間已經沒有了,所以可以改嫁。合一如果還在,兩個人就是吵得頂厲害,不相和,要離婚;世界的人許可,世界的法律也許可,但從神的眼光來看,不許可。先離婚反而是犯姦淫。只有先犯姦淫後離婚才是可以的。我們一定要看見說,神所配合的,不能分開。既然有了配合,千萬不要分開,這是不可能的事。

  拾 寡婦的問題

  為著這個緣故,聖經裡也就許可,已經死了妻子的人可以再娶,寡婦可以再嫁。婚姻只到死為止。婚姻的關係,復活的時候不存在。復活的時候,人也不娶,也不嫁。娶和嫁是在這一個世界裡面的事。天使也不,娶也不嫁。復活的人也不娶,也不嫁。嫁娶是今生的事,不是來生的事。所以,婚姻是到死為止。到了死的時候,你如果為已往情感的緣故,不娶不嫁也可以。你如果要再娶或再嫁,聖經里許可這件事。

  我們可以注意羅馬七章的教訓。那裡每一個基督徒都是再嫁的人。藉著基督的死,藉著基督的復活,我們再嫁了。羅馬七章給我們看見說,丈夫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,丈夫死了,妻子就可以再嫁。凡丈夫沒有死而另嫁的,就是淫婦。如果我們在律法上沒有死,作安息日會的人,那我們都是淫婦。感謝神,我們只有一個丈夫。安息日會有兩個丈夫。羅馬七章的教訓說,律法沒有死,我們不能屬乎基督;如果屬乎基督,我們就是淫婦。我們本來是嫁給律法的人,是屬乎律法的人。但因著基督,我們已經死了;今天我們揀選基督,不是淫婦。我們都是再嫁給基督的人。我們在律法上已經死了,所以我們不是淫婦。所以,羅馬七章說,丈夫管妻子是到死為止。丈夫一死,妻子就有自由。在教會裡,絕不應該有一個觀念,以為寡婦是錯的。這一種的思想,是外邦人的思想。

  如果寡婦像守童身的人一樣,不再嫁人,這是好的。保羅說,我盼望寡婦和沒有嫁娶的人,能像我一樣。如果是為著事奉主,也像守童身那樣獨身是對的。如果是因著社會上人的批評,社會上人的看法而不結婚,這是錯的。我盼望在教會裡能除去這一個看法。

  保羅對提摩太說,我盼望年輕的寡婦出嫁,這就像一個弟兄再娶一樣。今天的問題,是你有沒有那一個需要。有的在生理上有那一個需要。有的人覺得孤單,這是心理的需要。有的人家庭環境有需要。如果有的弟兄死了妻子,結婚是對的。如果有的姊妹死了丈夫,結婚也是對的。基督徒不可在這件事上有批評。我們要把異教的思想拿走。

  拾壹 罪的問題

  神在聖經裡承認說,性是對的,性的感覺是對的,性的行為也對的。性的感覺不只不是罪,並且是聖潔的。但這只限定於婚姻裡面。在婚姻裡面,這是對的,並且是聖潔的。任何性的感覺,或者行為,在合一之外的都是罪。你們看見麼?什麼叫作罪?就是說,在婚姻之外的叫作罪。為什麼緣故?因為在婚姻之外,你就破壞了那個合一。所以,罪的存在乃是由於破壞合一,罪的存在不是由於性本身。性本身沒有罪,這一件事,我們必在神面前清楚。

  比方說,主耶穌在馬太五章裡說,『你們聽見有話說,不可姦淫。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』這裡的『看見』原文乃是『看,』沒有『見』的意思。『看』是有意志的作用在裡面。是看婦女,不是見婦女。見是被動的,看是主動的。下面還有一個字『動淫念,』有的英文本翻作ToIustafterher。不是說,見婦女就產生淫念;乃是說,為著動了淫念所以去看。是動淫念在先,不是看在先。我們中文聖經是說,『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。』但主不是這樣說。主是說,『凡看婦女,為著動了淫念的。』這一個看是第二次的看,不是第一次的看。第一次是你在路上看見婦女,第二次是你看她。在你第一次的看和第二次的看之間,你已經動了淫念。你第二次看她是為動了淫念,所以這第二次的看是第三步的事。主耶穌所說的,不是指著第一次的看見,乃是指著第三步的看。婦女在路上,這是大家都看見的。但是有的人沒有受約束,會動淫念,撒但會注射淫念給他,他第二次回頭去看,這是罪。已經有了淫念,第二次去看,這就是罪。

  馬太五章說,凡看婦女為著已經動了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主耶穌不是說第一次的看見。我們把第一次的看見擺進去就不對。我在路上偶然看見一個婦女,撒但把淫念射進來,我拒絕,就了了。我如果回頭向她看一看,就是罪了。請你們記得,性的感覺不是罪,意志的贊成才是罪。因為這意志的贊成是在婚姻之外。你在意志上已經破壞了那一個合一。你在行為上破壞那一個合一,是罪;你在意志上破壞那一個合一,在神面前也是罪。

  在舊約裡,只說姦淫是罪。在舊約裡沒有淫亂的罪。在舊約裡,只不許人姦淫,因為人對於自己的認識不夠。什麼叫作姦淫呢?有配偶的人犯罪就是姦淫。什麼是淫亂呢?沒有配偶的人犯罪就是淫亂。行為是一樣的,罪卻不一樣。可以說,妓女只會犯淫亂,不會犯姦淫,因為沒有配偶。你在神面前要注意,神不要人淫亂。在舊約裡只說到有配偶的人犯罪,沒有說到沒有配偶的與人犯罪。在舊約裡不是沒有這一個行為,只是這一個名詞還沒有出來。不只破壞合一的是罪,就是不破壞合一的也是罪。

  我們必須認識,姦淫是罪,淫亂也是罪。破壞有配偶的合是罪;沒有配偶,沒有合一的淫亂也是罪。基督徒不應該姦淫,也不應該淫亂。我們要看見,性是聖潔的,性的感覺沒有罪。性的行為是聖潔的,在婚姻裡面沒有罪。如果你已經有婚姻的關係,而在婚姻之外有性的行為,這是姦淫。如果你沒有婚姻的關係,而有性的行為,這是淫亂。我們作信徒的人,在神面前要沒有姦淫,也沒有淫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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