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七○篇 從律法得自由 書名:特會、信息、及談話記錄(卷六)

 

第一七○篇 從律法得自由

  註:本篇信息為倪柝聲弟兄於一九三八年在丹麥所釋放者,有部分內容曾收編於『正常的基督徒生活』一書第九章。

  我們已經看見,神拯救我們脫離罪的時候,並沒有直接對付罪,也沒有摸到罪的身體;祂所作的乃是釘死我們的舊人。羅馬六章的圖畫裡有一個奴僕和一個主人;神拯救奴僕脫離主人的暴政,方法不是把主人殺死,乃是把奴僕治死。主人可能仍然活著,並且可能是最殘忍的主人,但他再也不能摸著奴僕了,因為他已經藉著十字架脫離了他的主人。罪的轄管無法達到墳墓的那邊。

  羅馬六章所對付的問題是向罪自由,羅馬七章的主題是向律法自由。許多基督徒看見必須向罪自由,卻看不見需要向律法自由;我早年曾聽到許多教師說,我必須向律法自由;我也讀到一些書,說到相同的事,但我還是看不見其所以然。我很清楚必須向罪自由,但為什麼我要向律法自由,這是我不能理解的。讚美主,如今我看見了!祂不會錯,祂認定使我們向律法自由是需要的;如今我看見惟有藉著救贖我們脫離律法,才能保守我們不再掉落罪中。

  那麼,律法的意義是什麼呢?律法的存在含示神對我有所要求。我們從起頭必須清楚,律法是沒有錯的。保羅說,『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。』(羅七12。)律法並沒有錯,但在我身上確定有錯。律法的要求是公義的,但律法所要求的人是不義的。難處不在於律法的要求不公正,乃在於我不能應付那些要求。就如政府要我納一千金幣的稅,這可能是對的,但是如果我只有十個金幣可以去納稅,錯就完全在我了。

  如今我是一個已經賣給罪的人。(羅七14。)罪在我身上有完全的主權。你不碰著我的時候,我好像是一個很好的人。但是當你一要求我作什麼,我的罪就顯出來了。如果你有一個笨手笨腳的僕人,當他靜坐著不動,什麼也不作的時候,他的笨拙還不會顯出來。如果他一天到晚什麼也不作,他對你固然毫無用處,但是起碼不至惹出什麼麻煩。但是如果你對他說,『來罷,不要把時間閒掉了,起來作點事罷,』那麼麻煩立刻就開始了。他一起來就把椅子碰倒,再走幾步又被踏腳凳絆了一跤,剛拿起一些貴重的碗碟,就打碎了好幾個。如果你不對他有什麼要求,他的笨手笨腳還不會被注意到;但是你一要他作什麼,他的笨拙立刻就顯明瞭。要求是對的,但是那個人有毛病。雖然他坐著不動的時候,和作事的時候,同樣是一個笨手笨腳的人;他無論動與不動,他的本性一直就是笨拙的;但是在你吩咐他作事的時候,他的笨相才顯明瞭出來。

  我們天生是罪人。如果神不要我們作什麼,似乎一切都很好,但是當祂一向我們有所要求,我們就得著機會把我們的罪大大的表現一番。所以律法使我們的軟弱顯出。你若讓我坐著不動,我似乎很好,但是當你要我作點什麼的時候,我一定會把那件事情作壞了。如果你再托我作第二件事,我也一定會再弄壞了。當聖潔的律法應用在一個罪人身上的時候,他的罪便充分的表現了出來。

  我們看過律法的要求和結果,現在就要問,向律法自由是什麼意思?如果律法的意思是神對我有所要求,那麼明顯的,向律法自由就是從神對我的要求得著釋放。向律法自由,意思就是神不再要求我為祂作什麼。換句話說,祂停止對我再有要求了。

  在羅馬六章,我們看見神怎樣使我們脫離罪;在羅馬七章,我們看見祂怎樣使我們脫離律法。六章用一幅主人與奴僕的圖畫,告訴我們脫離罪的方法;七章用一幅兩個丈夫與一個妻子的圖畫,給我們看見脫離律法的方法。所以罪與罪人的關係,就是主人與奴僕的關係;而律法與罪人的關係,乃是丈夫與妻子的關係。

  我們要注意,在用來說明我們怎樣脫離律法的圖畫裡面,只有一個女人,卻有兩個丈夫。那女人在一種非常為難的處環中,因為她只能作其中一個人的妻子,但不幸的是,她嫁給了一個不大合意的人。我們不要弄錯了,她所嫁的那人是個好人;但是難處卻在丈夫與妻子完全不適合。他是一個極端嚴格的人,認真得分毫不差;妻子卻剛好是另一極端,事事很隨便。他在凡事上都非常確實,她卻一切都馬馬虎虎的。他要每件事情都作得恰到好處,她卻隨便怎樣作都好。這樣一個家庭怎麼能夠快樂呢?

  那個丈夫是這麼認真,他常常對他的妻子有所要求。可是沒有人能說他的不是,因為他是她的丈夫,當然有權希望她作一些事;況且他的一切要求完全是合法的。所以那個男人並沒有錯,他的要求也沒有錯;難處就在他的妻子不能作他所要求的事。兩個人完全不能相處;他們的性情完全不同。因此那個可憐的女人非常難過。她很清楚她常常作錯,但是與這樣的一個丈夫住在一起,就好像她所說的與所作的每一件事都是錯的!她還有什麼希望呢?如果她所嫁的是另外那一個男人,一切就都好了。那個男人並非沒有她的丈夫那麼認真,但是他不只要求,也給她許多幫助。他非常認真,但他也處處幫助她。她非常樂意嫁給他,只是她的丈夫還活著,她能作什麼呢?除非她丈夫死了,否則她無法合法的嫁給別的男人。

  這幅圖畫不是我畫的,乃是保羅畫的。第一個丈夫是律法,第二個丈夫是基督;而你就是那個女人。律法要求你作許多事情,但是它毫不幫助你成全它所要求的。主所要求的也很多,甚至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,(太五21~48,)但是凡祂所要求於我們的,祂自己都在我們裡面來成全。律法向我們有種種要求,使我們全無辦法履行;基督也向我們有種種要求,可是祂自己就在我們裡面履行祂所要求於我們的。所以那個女人想脫離第一個丈夫,嫁給另一個男人,一點也不希奇。她得著釋放的惟一希望,就在她第一個丈夫死了,然而他卻頑固的抓住生命不放。所以她對於他的死實在沒有絲毫的盼望。因為『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』(太五18。)

  律法一直要繼續到永遠。如果律法永遠不過去,我怎能與基督相聯呢?如果第一個丈夫不肯死,我怎能嫁給第二個丈夫呢?只有一個辦法。如果他不願意死,那麼我可以死。如果我死了,婚姻的關係便解除了。這就是神救我們脫離律法的方法。羅馬七章的這一段裡面,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從三節轉到四節。一節到三節告訴我們,丈夫應該死,但是在四節裡,我們看見事實上是女人死。律法沒有過去,我卻過去了,我藉著死從律法得自由了。讓我們清楚記得,律法永遠不會過去。神公義的要求要存到永遠;只要我活著,我就必須應付那些要求;但是如果我死了,律法就不能再向我要求什麼了。它不能越過墳墓來跟著我。

  我們脫離律法與脫離罪的原則正是這樣。我死了,我的老主人(罪)卻繼續活著,但是他奴役的權力,最多只能到墳墓,不能再遠一點。當我還活著的時候,他可以要求我作一百零一件事,我一旦死了,他就不能再找我了,從此我永遠脫離了他的暴虐。我們對於律法也是一樣。那個女人活著的時候,她受著丈夫的約束,一旦她死了,婚姻的約束就解除了。律法雖然還有它的要求,但是它的能力只達到墳墓為止。

  那麼現在有一個重要的問題:『我怎麼死呢?』我們的主祂工作的寶貴就在這裡:『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。』(羅七4。)當基督死的時候,祂的身體被裂開;因為我們是祂身體上的肢體,所以我也被裂開了。當祂被釘死的時候,我也與祂同釘了。

  有一個舊約的例證,可以幫助我們清楚這一點。將聖所和至聖所隔開的幔子,上面繡著基路伯,有人、獅、牛、鷹的臉,代表整個受造之物。(這裡有四個層次的生命─人類、野獸、家畜、和飛禽,就是全部活物。)神住在幔子內,人住在幔子外。人可以看見幔子,卻看不見裡面。那個幔子象徵我們主的肉身。(來十20。)人只能看見我們的主外面的形狀;他們看不見住在主裡面的神。但是主耶穌死的時候,聖殿裡面的幔子,就從上到下裂為兩半,(太二七51,)於是人可以看到至聖所裡面。因此自從主耶穌死了,神就不再將自己隱藏在幔內,人人都能看見祂。

  當幔子裂開的時候,基路伯的四個臉怎麼樣呢?不錯,神祇撕裂幔子,但是基路伯也在幔子上裂開了,因為它們是繡在幔子的上面。所以不可能幔子被撕裂了,而基路伯卻仍然保持完整。當幔子裂開的時候,基路伯的四個臉也一同裂開了。在神眼中,當主死了,所有受造之物也都死了。

  『我的弟兄們,這樣說來,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。』(羅七4上。)那個女人的丈夫也許很健康,很強壯,但是如果她死了,他雖然可以照著他所喜歡的,對她作許多要求,然而那對她卻毫無影響。死已經使她脫離了她丈夫的一切要求。當主耶穌死的時候,我們就在祂裡面,祂那包羅萬有的死,使我們永遠脫離了律法。但是我們的主並不留在墳墓裡,第三天祂復活了。如今因為我們就在祂裡面,而祂既已復活,我們也復活了。死亡不能拘禁祂,而祂身體的經歷既是我們的經歷,所以死也不能拘禁我們。主耶穌的身體不僅說出祂的死,也說出祂的復活。祂的復活是身體的復活,因此,『藉著基督的身體,』我們不只『向律法死,』並且『向神活。』

  神把我們聯於基督,祂的目的不僅有消極的一面,還有榮耀的積極一面─『叫你們歸於別人。』(4中。)死已經解除了舊的婚姻關係,所以那個女人,原來由於以前的丈夫,不斷的對她要求,卻從來不動一個指頭幫助她,以致陷於絕望之境,現在她自由了,可以嫁給另一個男人;祂雖然對她也有要求,但祂自己就在她裡面,成為履行祂一切要求的能力。

  這一個新的聯結的結果是什麼呢?『叫我們結果子給神。』(4下。)那一個愚笨犯罪的女人,藉著基督的身體已經死了;因著聯於祂的死,所以她也聯於祂的復活,在復活生命的能力中,她得以結果子給神。主復活的生命,在她裡面加給她力量,使她能答應神在她身上所有聖潔的要求。神的律法並沒有廢去,反而完全成全了,因為如今是復活的主在她裡面活出祂的生命,而祂的生命永遠是父所喜悅的。

  我們既已解決了這個問題道理的一面,現在就必須來看實際的問題。在每天的生活中脫離律法,是什麼意思呢?那就是說,此後我不再替神作什麼,我不再設法討神的喜歡了。你會說,『多可怕的異端!』但如果我試著要討神喜歡,我立刻就在律法之下。脫離了律法,意思乃是我再沒有義務去滿足律法的要求。我違背了律法,律法也宣告了我的死刑;這死刑已經執行了,現在我由於死,就脫離了律法一切的要求。律法仍繼續要求,但另有一位在我裡面履行這些要求。律法的要求已經滿足了,但不是我自己作什麼來滿足這些要求。神滿足了;乃是另一位在我裡面,作神所喜悅的事。從今以後,我不是憑著自己的能力來作什麼以事奉神。神說我必須討祂喜悅,但我作不到,所以祂把我擺在十字架上。我既然憑自己的能力無法討神喜悅,所以就承認祂是對的,祂宣告我一無所是,只適合擺在十字架上。我不憑自己天然的能力作什麼,我乃是同意神對我舊人的判決;當我把自己留在死的地位上,主就在我裡面顯出祂復活的生命。

  所以我們發現基督徒生活簡單的公式。凡律法在我身上所要求的,我就對主說,『主,我作不到。主,我也不嘗試作了。主,我信靠你在我裡面替我作你所要求的。』當我受試探要發脾氣了,我簡單對主說,『主,我無法忍耐,我也不嘗試忍耐,但我信靠你替我忍耐。』同樣的,當我受試探要驕傲時,我說,『主,我無法謙卑,我也不想要謙卑,但我信靠你替我謙卑。』這就是脫離律法並『歸於別人』的真正意義。我們知道自己無法忍耐,也知道自己無法謙卑,但難處是我們仍想要作。我們一旦清楚看見我們是脫離了律法,就不再想要滿足它的要求了。律法的軟弱乃是:它要求了,卻不能作什麼來供應人;但主有所要求,祂自己就在我們裡面供應祂所要求的一切。

  一個女人結婚了就怎麼樣呢?她不再用自己的姓,乃是用她丈夫的姓了。她不僅有分於丈夫的姓,並且還有分於他的產業。我們歸於基督也是這樣。我們一旦屬於祂,凡屬祂的一切,也都成為我們的。因著我們可以支取祂無限的豐富,我們自然足能應付祂所有的要求。『我的弟兄們,這樣說來,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;叫你們歸於別人,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,叫我們結果子給神。』(羅七4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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