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篇 赦罪與稱義 書名:特會、信息、及談話記錄(卷三)

 

第七十篇 赦罪與稱義

  講時:一九三七年八月三日
講地:新加坡

  讀經:

  希伯來書九章二十二節:『按著律法,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,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免了。』

  羅馬書三章二十五至二十六節:『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;因為祂用忍耐的心,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;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,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』

  四章二十五節:『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,復活,是為叫我們稱義。』

  神的目的

  神的目的到底是什麼?神的目的是要得著許多兒子。(來二10。)你們都知道,兒子是自己生出來的,不是從外頭抱來的。你的兒子應當有你的生命。凡從你自己的生命生的,才是你的兒子;從別人的生命生的,就不是你的兒子。神要得著許多的兒子,所以必定要叫我們得著祂的生命。神把祂的生命給了我們,我們才是祂的兒子。這就是神在聖經中所給我們看見的。這就是神的目的。

  赦罪稱義是補救的

  但是我們看見,神的目的受了極大的打擊。神要人得著祂的生命,然而人不但沒有得著,反而墮落犯罪了,叫神的工作比以前變複雜了。神起初創造亞當,是要亞當的生命像祂。只要作成這事,祂的目的就達到了。但是亞當犯罪墮落,以致不能得著神的生命。因此神必須先解決罪的問題,然後才能把生命賜給人。神必須先除去阻擋的罪,然後才能把生命給人。現在神的工作不僅要達到祂的目的,而且還要補救亞當的失敗。

  因此在聖經中就有赦罪和稱義。這就是要補救亞當的失敗。千萬別誤會,以為人的罪得了赦免之後,神的目的就達到了。因為人的罪得到洗淨之後,只是回到亞當在伊甸園時的地位,那時亞當還沒有得著神的生命,神在亞當身上的目的還沒有達到。你必須看見,赦罪稱義還不過是補救,是消極的,然後你才知道何謂神的目的,神的工作。

  現在就從主耶穌來救我們的頭一步看起。我們已經看過,神必須先對付人在祂面前的罪,除去人在祂面前的阻擋,以後神才能給別的東西。比方你要進到這屋子來,但因門是關著的,你必須先開門才得進來。進來是你的目的,開門不是目的,但門不開是無法進來的。我們要作神的兒子,必須先得赦罪,這並非神的目的,只是除去阻擋,好叫我們得著神的生命。今晚我們就從赦罪稱義消極的方面看起。也許我們這裡的人都是得救了的,對這問題很熟悉;但是不要緊,書就是讀熟了,也得再溫習一下。

  罪是在神面前的,不是憑人良心感覺的

  請你記得,聖經上說到人的罪,都是說到在神面前的罪,並非說到在你自己面前的罪。不是說你自己感覺有罪,或者說你的良心知道有罪。聖經都是說,罪是在神面前的。什麼叫作罪?就是在神面前的罪。大衛說,『我向你犯罪,惟獨得罪了你,在你眼前行了這惡。』(詩五一4。)不是得罪人,不是得罪烏利亞或者烏利亞的妻子,乃是惟獨得罪了神。頂希奇,聖經說到罪都是說到在神面前的罪。我們大都以為殺人、放火、偷竊、姦淫、作許多壞事,才是罪。但是神說,一切在祂面前有罪的事就是罪,不管那是清潔或污穢、謙卑或驕傲,都是罪。不是你說好說壞,只是說在祂的面前有罪。

  前一個月在上海有了一個新的規章,所有的汽車都要停在左邊。假使停在右邊或別處,都要罰款五元。我有一個朋友,他的店是在右邊,他若把車停在左邊,離開他的店,他不方便。因為要轉一個大圈,太費事,所以他就依舊停在門口。但是一會兒,他的車牌號碼被抄去了,第二天就來了一張條子,第三天就叫他去法庭。法官要他依法繳五塊錢,他對法官說,『我的店在右邊,我放在右邊頂有理,因為我是放在自己的門口。難道自己的門口不能放東西麼?』法官說,『你頂有理,你自己看一點沒有錯。但不是你看有沒有錯,是我看你有錯,我說你錯。假使你還以為不錯,仍舊放在那邊,我還要再罰你。』同樣的,聖經上說到罪乃是在神面前的,是神看你有沒有罪,並不是你自己說有沒有罪。

  有許多人對這問題覺得莫名其妙。他們總是說,我憑良心覺得沒有罪,那就是沒有罪。問題並不是憑良心,只該憑神的看法。你憑一百個良心還是錯的。所以罪是在神前的問題,不是良心的關係。良心的關係是只在神看有罪之後才有的。我們知道自己在神面前有罪,良心就覺不安。好像我的朋友,車停在門口,再方便也沒有了,但是法官看他有錯,罰銀五元。他知道了以後,若再把車放在門口,還能安心麼?我告訴你,當他把車停在門口,他一走進屋子,立即會問道,『外邊有警察麼?』為什麼?因為眼睛看見了律法,良心就覺不安。我們沒有看見神時,不知道何謂罪,也不覺得有罪。等到有一天神開我們的眼睛,看見在神面前神所看見的;我們知道了之後,下一次心裡就不安了。

  神要救我們,必須作兩件事:頭一件就是除去在神面前的罪,第二步才能把生命賜給我們。我們必須先把攔阻神生命的罪解決了,然後才能得到神的生命。

  神赦免人的罪,必須憑公義

  神用什麼方法除去人在祂面前的罪?乃是藉著主耶穌的血。祂叫主來到世上,穿上人的身體,死在十字架上,流血贖去我們在神面前的罪。藉著血,神面前的罪得以免去,良心立即平安。(來九14。)

  有一次我因事與朋友去九江,在路上碰到一個回教教士,我的朋友問他所信的有什麼盼望。他說,人若懊悔有罪的事,天上的阿拉(神)就會赦免他的罪,將來叫他上天去。我的朋友問他說,假使人懊悔了之後,又再犯罪怎麼辦?反悔之後,罪到那兒去?他沒有話說,就回答我們說,神沒有那麼認真,他看我真心悔改了,就算了。我的朋友說,你的神那樣馬馬虎虎,我的神卻沒有那樣馬虎。

  你們要知道,懊悔是一件事,罪又是另一問題。比方今晚我把唐先生打了,打得滿身青腫。明天我懊悔了,覺得我打唐先生,實在太不對了。雖然如此,唐先生的身上被我打腫了,他的身上還是照樣的腫。事情還是在那邊,事情還沒有了。再比方你向人家借了一千塊錢,你懊悔了之後,能不能就此完事?沒有的。懊悔是一件事,債還在那邊。神赦免我們的罪也是這樣。神不能馬馬虎虎的把我們的罪免去。神必須刑罰罪,罪必須受了刑罰之後才得免去。再比方一個人被總督抓去,總督因他家中有八十歲的老母親和三歲的孩子,就可憐他,把他放回去。這樣,總督今天一可憐,明天一可憐,可憐到後來,總督也作不成了,因為滿城要滿了強盜。你犯法,你應當遵守律法。總督也應當實行律法。他雖然有權柄把你放走,但他若放你走,他自己就變作不法的了。

  神要赦免我們的罪,但是神也要維持公義。我有一個朋友,他的父親是一位縣長。他作縣長作了好幾年。那個地方有好多土匪,他就把縣裡的公款拿去剿匪。他這樣一共花了三十幾萬的公款。他並沒有把錢拿回家去,只是把這邊的錢用到那邊去。不久前,政府下令將他抓去,要槍斃他,因為公務員只挪用幾萬的公款就要槍斃,他竟花了這麼多的錢,所以必須槍斃。他是我一位同工的父親。我的同工因父親快要死了,非常著急。我因為認識政府裡面幾位長官,我覺得應當幫忙,就寫了幾封信到上級機關。後來又八、九次親自去政府當局商量。我向那幾位長官擔保,他的錢一點也沒有拿回家去,一點沒有取為自己用。但是他們對我說,『倪先生,這件事我們完全知道,我們也想幫忙,但是沒有辦法。我們放他出去可以,因為我們有權放他。但是放他出去,公事上說不過去。應當想一個辦法,公事上說得過去,我們放他走,自己才不違法。』神喜歡赦免我們的罪,但不能因為赦免我們,祂自己反而弄出毛病來。神叫我們守律法,祂自己也應當守。祂對亞當說,『你吃的日子必定死。』(創二17。)等到亞當夏娃吃了善惡知識樹的果子,若是神叫亞當夏娃不死,那祂自己就變作是說謊的了。我們是罪人,我們不管神用什麼方法,只要自己能得救就可以。或是祂赦免我們的罪,或是祂放我們走,怎麼樣都可以。我們不知道何謂公義,何謂律法。但是神不能這樣。神要赦免我們的罪,神要救我們,必須作到和祂的性情、和祂的公義、和祂的律法,不相違背才可以。神不能把我們放走了,叫自己不公義;神不能因為救我們,叫自己發生了問題。

  一年前,上海有一位姊妹在醫院裡作護士長。院裡所有的藥品都是她經管的。一天,另一位姊妹到我那邊談起她的事來。我說,她是一位頂好的姊妹。那位姊妹說,不見得,她也不過是一位普通的姊妹。我說,她又愛主,又肯在院裡作見證,好得很。她說,她連公義都不知道,怎麼還說好呢?前天,我的孩子有病,我沒有那麼多的錢帶他看醫生。後來我帶孩子去找她,她頂喜歡,盡所能的幫我把孩子的傷處下藥,又用棉花小心的包好。問她藥錢多少,她一定不肯說,只說醫院裡藥多得很,始終不要我的錢。我沒辦法只好回來。但她雖幫了我,我卻感到不自在,因棉花等等都是醫院的東西,不能因為幫我,而把醫院的東西偷來。

  照樣,神若馬馬虎虎的救我們,我們肚子裡也會說,你雖然救人,自己卻犯法。警察抓住一個犯法的人,不能在街上放他走。我們有罪當受懲罰,當受審判。假使神不罰我們,神就是不義的。

  這樣,怎麼作才可以呢?比方唐先生是個財主,我向他借了一萬塊錢,約定二十年後還他。但是過了二十年,我去見唐先生說,我現在窮苦得很,沒法還你,請你可憐我罷。請你免了我的債,並且把借據還給我。他說,二十年前我和你約定,借的錢過二十年還我。你看,我們的合同在這裡,你簽了名,我也簽了名。現在二十年已經到期,你若不還,我們只好以法律解決。我說,『請你可憐我罷,因為我實在沒有辦法,請你把合同還我罷!』弟兄姊妹,你說這樣可以不可以?請你記得,我若不還,我背了合同;他若不要錢,他也背了合同。若債不按正確手續解決,債主、債戶同樣的犯法;不同之處只是我犯得不好一點,他犯得好一點就是了。

  主耶穌流血為我們還清罪債

  我們犯罪,神如果就這樣赦免了我們,神是和我們同樣的犯法。神有什麼辦法赦免我們,而自己又不出毛病呢?赦罪不難,但是公義、合法的赦罪不容易。怎麼辦呢?我再說剛才的比方,唐先生是財主,他不只有那一萬塊借給我,他自己還有許多錢。有一天,他到我的家裡來,開頭一段話說得很厲害。他說,『合同定了,是不可以更改的,你的錢不還是不行的。』說過之後,他又小聲的說,『我這裡還有一萬塊,現在送給你。從前是借的,有合同,現在是白送的!』他什麼也不再說,就回去了。第二天早上,我帶著他送的一萬塊錢,大搖大擺的走到他家裡,對他說,『我欠你的是不是這麼多阿?』他說,『對。』我就把錢還給他,他也就把合同還給我。

  神的律法也是這樣。神說,守就存活,不然就得死亡。我們若違背了律法,神不能馬馬虎虎的叫我們不死亡。神把律法賜給我們,連他自己也不能違背律法來行事。那神怎麼辦呢?神將祂的兒子賜給我們;這不是律法,乃是在律法之外的。是神的愛叫祂將祂的獨生子賜給我們,替我們流血,把我們欠神的罪債還清。我們靠著主的血,就可以到神的面前。神就是這樣的來救我們。現在所有在基督耶穌裡的人,罪債都已經還清,神不能再向我們討債。因為我們的罪,不是馬馬虎虎的赦去,乃是受過審判的,是從基督耶穌得到赦罪的憑據的。就如我把錢還給唐先生,如果他不把合同給我,他就是不義的。我們的主已經把我們的罪債還清,我們今天也可以大搖大擺的到神的面前。靠著基督的血,神定規救你,因為這救法完全滿足了神律法公義的要求。請你記得,基督赦罪的憑據乃是神的公義。(約壹一9。)

  弟兄姊妹們,我們的罪不是白白赦免的,是已經還了贖價,才得赦免的。請你記得,你得救是因主的血。(約壹一7。)我們到神的面前,可以有一個坦然無懼的良心。因為主一次已經還清,神不能向我們再討,從今以後我們可以讚美神了。

  末了讓我來講一個故事,這是我頂喜歡的一個故事。一九二五年,我在南京一個女學校講道。一天,我對那些女生講起神的公義的問題,她們好像聽不懂。我講了半天,她們的眼睛還是發直。恰好在我的講桌上放著一個花瓶。校長坐在我旁邊。我就問校長說,『如果學生之中有人打破這個花瓶怎麼辦?』他說,『叫她賠償。』我又問說,『如果她沒有錢,怎麼辦?』他說,『學校的規矩,打破應該賠償,不管有錢無錢都是一樣。』我又問,『假使是你最心愛的一個學生,她是頂小的,頂窮的,沒有辦法賠,你怎樣辦呢?』他說,『那又是另外的一個問題了。』為什麼緣故他不能赦免她呢?假使能的話,沒有幾天,學校裡的花瓶恐怕一個也沒有了。他怎麼辦?他說,『那我只得替她出錢代賠了。』

  神也是這樣。神愛我們,這個愛是頂嚕囌的。我們犯罪,沒有辦法答應神律法公義的要求。神因為愛我們,只好自己替我們答應。祂把祂的獨生子賜給我們,替我們還清了我們的罪債。這樣就算了。我這樣一講,那些學生就都聽懂了。隔天是我在那邊最末了一次的講道。當我走進去,看不見那個花瓶。我就問校長說,『怎麼樣?』他說,『打破了。』我說,『那麼叫不叫她賠?』他說,『賠。』我說,『你的話真有點西乃山的風味。』神是這樣的說過。但是靠著主的血,我們的罪就可以得赦免。比方我犯了罪,被警察捉去,法官判定應當監禁五年。五年後我出來了,在路上碰見那個抓我的警察。我可以逗他,但是他沒有辦法再抓我,因為罪經過了刑罰,罪案就已了結。感謝神!在基督裡我們已經還清了一切的罪債,這就是神公義赦罪的辦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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