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問 書名:福音問題

 

第二問

  聖經中的「過犯」與「罪孽」有什麼分別?

  答

  「過犯」與「罪孽」這兩個辭是特別屬於舊約的。此二者乃是舊約對於罪的思想的兩方面。過犯乃是主觀的,罪孽乃是客觀的。過犯是指我們的行為,罪孽是指我們在神面前的情形。我們在世上有了過犯,我們就在神面前有了罪孽。詩篇三十二篇五節說,「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,你就赦免我的罪孽。」(原文。)耶利米三十三章八節說,「我要除淨他們的一切罪(罪孽),就是向我所犯的罪;又要赦免他們的一切罪(罪孽),就是干犯我,違背我的罪。」由此可見罪孽是人有了過犯、罪惡之後,在神面前所有的一種情形。人犯罪,人干犯神,違背神,人在神面前就有了罪孽。在出埃及記、利未記裡面常題到祭司們在聖所裡如何這樣作就要擔當他的罪,那樣作就要擔當他的罪,所有題到擔當罪的罪字都是用罪孽(avon),沒有用過犯(pesha)的。(參出二八38,43,利五1,17。)罪孽是在神面前的一個東西,是在聖所裡擔當和救贖的。所以但以理九章二十四節說到「罪過」(過犯)和「罪惡」的時候是說「止住」和「除淨,」說到「罪孽」的時候就說「贖盡,」因為這是說到在神面前的事。我們也看見所多瑪城的毀滅,乃是因為它的罪孽在神面前滿盈了。(創十九15,原文,參十五16。)

  舊約裡說到過犯都是與作為、行動連起來的。就像約伯記三十六章九節說,「祂就把他們的作為,和過犯,指示他們,叫他們知道有驕傲的行動。」箴言十二章十三節說,「惡人嘴中的過錯(過犯)。」箴言二十八章二十四節說,「偷竊父母的,說,這不是罪(過犯);此人就是與強盜同類。」彌迦書一章五節說,「這都因雅各的罪過(過犯),以色列家的罪惡;雅各的罪過(過犯)在那裡呢?豈不是在撒瑪利亞麼?猶大的邱壇,在那裡呢?豈不是在耶路撒冷麼?」驕傲、偷竊父母的東西、拜偶像,這些都是過犯。

  以西結十八章三十至三十一節說,「所以主耶和華說,以色列家阿,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;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(過犯),這樣,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;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(過犯),盡行拋棄,自作一個新心,和新靈;以色列家啊,你們何必死亡呢?」阿摩司一章三節說,「耶和華如此說,大馬色三番四次的犯罪(過犯),我必不免去它的刑罰。」過犯所以嚴重,是因過犯能產生罪孽。但是感謝神,我們過犯和罪孽的問題,因著基督救贖的工作已經都解決了-「祂為我們的過犯受害,為我們的罪孽壓傷。」(賽五三5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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